事项名称1:对外商投资企业报送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情况进行行政检查。法律依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采取抽查方式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公示平台予以公示”。检查主体:外国投资管理科。频次:1次/年。
事项名称2:对汽车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主体:市场科。频次:1次/年
事项名称3:规范成品油流通,按有关规定对原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协调管理企业商业石油库的运营。法律依据:《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国内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政策,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做好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实施批发、仓储经营行政备案,指导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编制本辖区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辖区内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检查主体:市场科。频次:1次/年
事项名称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法律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检查主体:市场科。频次:1次/年
事项名称5:对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法律依据:《拍卖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检查主体:流通与信息化科。频次:1次/年
事项名称6:配合有关部门对全市商贸企业进行安全督导。法律依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系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事项清单》的通知,《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关于商务厅的职责。检查主体:运行与条法科、市场科、流通与信息化科以及机关包联科室。频次:4次/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