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决定
发表时间:2025-04-1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稷山经开区管委会:
根据《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27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函〔2024〕166号)《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24〕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决定》(运政发〔2024〕15号)等规定,县政府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适用期已过的26件文件宣布废止、4件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凡宣布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宣布废止的文件(共26件)
2、宣布修改部分条款的文件(共4件)
稷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