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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C08210/2025-00399 发文机构 : 区税务局
体裁分类 :政发 发文字号 :运盐政发〔2025〕4号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主 题  词 :财政、金融、审计
成文日期 :2025年02月19日 发布日期 :2025年02月19日
标       题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盐湖区税费保障协作机制》的通知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盐湖区税费保障协作机制》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5-02-1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部门,盐湖高新区管委会:

  《盐湖区税费保障协作机制》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湖区税费保障协作机制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保障税收收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实现应收尽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更好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西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税收保障以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政府领导、税务主管、局协作、信息共享、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保障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督促有关局和单位落实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措施。所需经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予以保障。

  区税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保障工作,其所属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具体承担税收保障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区税务局开展税费服务和征收管理保障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经济、产业结构,积极培植税源,保障税收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税源相适应。区税务局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目标,及时向本级财政局反映重大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为财政局编制地方预算提供依据。财政局编制和调整税费收入预算,应当依法征求同级税务局的意见。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应当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区税务局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七条 区税务局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和金融网络,积极推行电子缴税、网上申报,简化申报征收程序,不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降低征纳成本。

  第八条 区税务局要不断创新管理方式,结合本地税源状况,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不断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降低税收流失率。

  第九条 区税务局应当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对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和处理。

  第十条 区税务局应当推广电子发票的应用,建立与电子发票相匹配的服务模式,为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第十一条 区税务局要加强欠税管理,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并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条 区税务局要加强税务稽查,依法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区税务局在税收管理活动中,要支持税务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发展,鼓励和扶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涉税服务业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干预、阻挠或者取代税务局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五条 区税务局应当会同区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税费信息共享机制,共享信息应当确保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

  涉税费信息共享方式以电子数据方式实现,无法采取电子数据交换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确定信息共享方式。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应当为税务局提供涉税信息。涉税信息提供方式和时间,由相关责任单位在每个月月末5个工作日内提供给税务局,对提供时间有异议或者时间难以确定的,由区税务局与相关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区税务局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与税收征收管理无关的事项。区税务局和税务人员对在税收保障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及其管理职能,相关单位应当履行协助义务,分别向区税务局提供如下涉税信息:

  (一)区发改局:提供投资项目计划、进度及项目实施等信息;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

  (二)区教体局:提供教育机构登记情况和校办企业等信息。

  (三)区工科局:提供对非行政事业单位奖励或补贴等信息。

  (四)盐湖公安分局:提供住宿业、娱乐业等行业经营情况等信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外籍(境外)人员登记信息;在个人所得税申报征收过程中,存在未尽涉税事宜,税务局难以取得联系的纳税人户籍登记信息、联系方式等;特种行业许可证发放、变更以及注销信息;车辆登记、检验手续时,核查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或者免税信息;公安立案的涉嫌发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信息。

  (五)区民政局:提供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情况、企业年检等信息。

  (六)区财政局: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项非税收入相关信息。

  (七)区人社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情况、各项社保费参保登记、核定缴费等信息。

  (八)区自然资源局:在办理涉税不动产登记时,向区税务局实时传递统一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办税信息;按不动产单元码提供不动产登记及空间地理信息;提供土地登记结果信息,相关地价资料信息,采矿许可证发放信息,矿产资源探矿权及采矿权等收入信息,土地转(出)让及闲置信息,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农转非信息、土地交易信息、书面通知书单据、房源及土地登记情况等信息。

  (九)盐湖生态环境分局:提供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情况,发放排污许可证信息、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异常申报复核数据复函等信息。 

  (十)区住建局:提供承建的老旧小区、小街小巷改造等市政建设项目信息,提供非税收入相关信息。

  (十一)区交通运输局:提供从事交通运输业的客货运车辆增减变化信息;网络货运企业信息、查询车辆运输轨迹数据;营运车辆的年度审验信息以及按年提供交通建设项目,驾校学员报名等信息。

  (十二)区水务局:提供水利建设工程项目,自备水源取用水企业、企业年度取用水计划、企业季度取用水量、超量信息,水土保持补偿费等信息。

  (十三)区商务局:提供二手车交易、车辆报废,零售加油站的审批证书、进销数据等管理中所涉及的有关涉税信息。

  (十四)区卫健局: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和年审等信息。

  (十五)区审计局:提供审计建议以及审计发现的涉税线索等信息。

  (十六)区统计局:提供规模以上企业经济运行信息;提供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信息。

  (十七)区残联:提供《残疾证》发放等信息、提供安置残疾人就业信息。

  (十八)区科创中心: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经备案确认的技术开发项目及技术转让信息。

  (十九)区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提供管理中所涉及的有关涉税信息。

  (二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工商登记情况,主要是各类企业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以及年检等信息。

  (二十一)区医保局;提供医疗保险费参保登记、核定缴费等信息。

  (二十二)区工会:提供成立工会组织的相关信息。

  (二十三)区林业局:提供林、草两费相关信息。

  (二十四)区文旅局:提供文化娱乐、体育等行业登记及经营信息。

  (二十五)区税务局:及时为有关单位提供所需的涉税信息。

  (二十六)其他有关单位: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积极配合区税务局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 本机制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单位所提供的信息,随着经济的发展、政策的变动无法满足征管需要的,对于区税务局新增的信息需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范围予以配合提供。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协助区税务局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一)区税务局依法扣押、查封动产或者不动产时,应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二)区税务局依法查询纳税人开立银行账户、存款余额及资金往来情况、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时,有关金融机构要积极予以协助。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的纳税人进行审查时,发现其未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应告知申请人先到区税务局办理相关手续,并通报同级税务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企业进行审查时,应告知其到区税务局办理变更登记,并通报同级税务局。

  对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区税务局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依法办理。

  (四)区税务局与盐湖公安分局应当联合建立税警协作机制,加大打击伪造、变造、贩卖假发票及利用假发票进行犯罪的力度,依法打击逃税、抗税、妨碍税收执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盐湖公安分局要在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基础上探索警税实体化协作模式,实行警税双方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抽调警税骨干力量,以常驻派驻、合署办公、联合执法等形式提升联合办案效率。 

  (五)区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涉税违法问题,应当移交区税务局处理,区税务局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

  (六)对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民政、人社、科技、商务等有关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及时通报区税务局。

  (七)如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争议,要按照《山西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税务局应当遵循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务理念,以纳税人正当需求为导向,健全纳税服务体系,积极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和服务型税务局,全面推进现代纳税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二条 区税务局应当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纳税人提供政策法律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普及纳税知识,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维权能力,营造纳税光荣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三条 区税务局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公开下列内容:

  (一)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

  (三)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行政处罚标准及依据;

  (四)受理纳税人投诉的单位及监督举报电话;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区税务局应当建立和完善纳税争议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化解税务局与纳税人的涉税争议。

  第二十五条 税务人员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不得滥用职权故意刁难,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强迫接受有偿服务,不得收受、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区税务局应当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与服务。

  有关单位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相关信用等级评定时,区税务局对其纳税信用的评定意见应作为重要评定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税收保障工作领导组,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对负有税收保障责任和义务的单位参与税收协助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评、奖励。

  第二十八条 区税务局应当主动接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纳税人、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对税收执法的评议和监督,及时反馈改进措施和结果。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区税务局受理检举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机制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委托区税务局代征的各项规费、基金的征管保障规定,参照本机制执行。

  此文件由运城市盐湖区税务局负责解读。

文件解读:【图解】《盐湖区税费保障协作机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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