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发改监督发〔2024〕177号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监督管理,经市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5次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新修订的《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监督管理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运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监督管理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监督管理,提高市级储备粮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和市委市政府规范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要求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 从事市级储备粮收储、轮换、销售及管理等活动的企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含市级食用油储备。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依规负责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年度监督管理评价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成立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监督管理评价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发展改革委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实施年度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督科,承担评价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职能科室、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据职责管理权限,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做好年度评价工作。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监督管理评价体系。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监督管理评价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注重实效原则。
第六条 评价的内容:
(一)数量管理。市级储备粮库存实际数量保持稳定,账账、账实保持一致。
(二)质量管理。库存市级储备粮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符合要求,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档案制度。
(三)轮换管理。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规定,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和相关要求得到严格落实。
(四)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一规定两守则”及相关制度标准得到严格执行,加强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水平。
(五)粮食政策执行。全面落实运办发〔2021〕39号文件有关规定事项,禁止性事项得到严格执行。
(六)问题隐患排查整改。对执法监督、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建立问题清单、整改台账,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涉粮案件得到及时处置。
(七)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按要求落实中央和省、市预算内投资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粮食仓储设施维修和提升改造等项目建设,建设进度和质量符合要求,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高效。市级储备粮资金管理符合制度规定。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年度评价目标任务,经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监督管理评价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
第八条 评价程序与步骤:
(一)企业自评。每年4月底前,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按照年度工作任务要求和评价内容,对上一年度市级储备粮承储情况开展自查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准备相关印证资料,真实客观反映市级储备粮安全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自评报告及印证资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对自评报告和印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监管工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市级评价。每年5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对照监督管理内容和评价标准,结合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春秋季“两个安全”检查及日常监管情况,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进行市级评价。
(三)综合评价。每年6月底前,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监督管理评价领导小组按照企业自评、市级评价情况,形成综合评价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党组审议后,报告市政府。
第九条 评价和计分方法:
(一)评价方法。满分100分。分4个等次,分别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计分方法。将企业自评、市级评价分别按照得分权重的40%、60%计算,形成承储企业综合评价最终得分。计算方法为:综合评价得分=企业自评评分×40%+市级评价评分×60%。
第十条 综合评价结果通报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抄送市财政局、农发行运城市分行。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对问题整改负主体责任,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结果为一般、不合格,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向市发展改革委作出书面检查,制定整改措施。市级储备粮在粮食数量、质量、轮换、安全管理等方面出现重特大安全问题,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需要作出行政处罚,按职能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涉嫌违纪违法,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参与评价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严守工作纪律,坚持求真务实、客观公正。对在监督管理评价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情况的,予以通报,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21年9月市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印发〈运城市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监督管理评价办法〉的通知》(运发改监督发〔2021〕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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