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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408810058/2024-00669 发文机构 : 河津市人民政府
体裁分类 :政办发 发文字号 :河政办发〔2024〕20号
主题分类 :工业 主 题  词 :工业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29日
标       题 :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津市“企业安静期”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津市“企业安静期”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8-2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执法单位、河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河津市“企业安静期”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2 日

  河津市“企业安静期”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检查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构建亲情政商关系,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安静期”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运政办函〔2024〕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河津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重点项目。

  第三条  在全市范围严格执行“企业安静期”制度。每月1—20日期间为“企业安静期”,除特殊情形外,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不得对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并且不得以调研、考察、指导工作等名义变相开展涉企执法检查。

  特殊情形是指在疫情防控、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重大公共利益、重大公共安全、重大社会影响、突发事件、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上级安排部署以及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等特殊情形,主要包括:

  1.根据国家、省、市统一部署,需要在特定时间完成“双随机、一公开”、产品质量抽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

  2.涉及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特种设备、消防、安全生产、建筑施工、道路运输企业及源头治超监管等安全问题,需要开展的执法检查;

  3.遇突发性安全事故、卫生健康流行疾病或疫情防控等需要现场处置;

  4.较大安全隐患正在整改,需要现场督促检查;

  5.涉及偷逃抗骗税、风险应对及涉税管理中需要实地查验等情形需要税务部门现场检查;

  6.涉企执法检查部门对投诉举报、案件查处需要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

  7.春节、元宵节、国庆节、五一节等节假日期间,对文旅市场主体为保障安全运营需要开展的执法检查。

  上级对“企业安静期”制度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条涉企执法检查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之外无检查,制定本部门涉企执法检查计划,执法检查计划应当明确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频次、时间安排、实施检查的机构等内容,合理安排检查比例和频次,最大限度减少执法扰企,严禁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检查过程中,要尊重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陪同,真正实现企业无事不受扰、办事不求人。

  在检查时间内,执法单位必须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禁“吃、拿、卡、要”,不得参加由企业支付费用的各类宴请招待活动,增加企业负担。     

  第五条  “企业安静期”内,除第三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涉企执法检查部门依法确需开展执法检查的,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事前申报:涉企执法检查部门应当在开展执法检查前3个工作日内填写《河津市涉企执法检查备案表》,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多部门联合检查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备案报批。

  因情况紧急或需保密等特殊原因,无法提前办理报批和备案手续的,可先按程序检查,但应于事后5个工作日内将入企检查情况报司法局备案。

  上级部门到企业检查、调研时,对口单位需提前请示市政府,并完善备案手续。 

  (二)事中告知: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河津市涉企执法检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见附件2)和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通知书》和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通知书》所列内容进行检查,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延长检查时间。

  检查活动在“企业安静期”以外的,无需报批报备。

  第六条  “企业安静期”以外,对企业各类活动应有序进行,禁止同一单位对企业进行多头、重复检查。实行“同一单位执法集中或联合执法制度”,行政执法部门有多个内设机构行使检查权的,应先向一个股室集中,实行一个股室集中或多个股室联合检查。

  第七条  坚持“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涉企执法检查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过程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企业安静期”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对违反“企业安静期”制度的举报投诉。凡未经批准在“企业安静期”内到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的,要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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