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运城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
工作方案(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79号)精神,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结合运城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着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能力素质,着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着力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着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问责,不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运城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前,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行为基本规范,行政执法体制机制逐步完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初步建成,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水平普遍提升,行政执法保障得到全面强化,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明显增强,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大幅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1.提高政治能力。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始终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强化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党组织建设。运用政治轮训、专题党课、辅导讲座、研讨交流等方式,推动行政执法人员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等,不断提升政治素养,强化法治思维,实现行政执法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提升法治能力。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运用“线上+线下”方式,加强对本级行政执法人员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重点围绕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及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培训;要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列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必修内容,切实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执法、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的能力。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3.提高业务能力。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分类分级分层培训原则,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现场示范式等方法,重点围绕本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以及执法检查、调查取证、文书制作等,通过全员轮训、跟班培训、蹲点指导、比武练兵等形式组织开展专业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培养“全科式”行政执法人员。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培训工作的指导,县级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业务培训,鼓励跨部门联合开展培训。原则上于2024年6月底前完成对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队伍的全员轮训。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培训,其中公共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30学时,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不少于30学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培训的统筹指导和监督考核,市本级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于2024年2月底前将培训计划报市司法局。
(二)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4.加强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管理、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山西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执法培训且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严禁未取得证件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因调动、辞职、辞退、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执法岗位的,要依法及时收回并注销行政执法证件,同时在政府网站公布相关信息。人民警察证件的管理使用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执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干部培养、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5.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市级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聚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认真梳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于2024年2月底前梳理形成本领域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清单,并对照清单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情况及时报送市司法局。
6.落实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49号)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领域行政执法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及时动态调整并对外公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使用和日常监督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执法的能力。推行柔性执法,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模式,依法编制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首次轻微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7.加大特殊行业和重点领域监管力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大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领域的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8.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执法机制,完善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非现场执法等工作机制,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探索涉企行政合规指导,帮助企业防范行政违法风险、纠正违法行为,引导企业规范、守法经营。探索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降低行政执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畅通涉民营企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体系
9.清理规范行政执法事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属于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对虽有法定依据但近五年未发生的、极少发生且没有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由实施部门或牵头实施部门及时提出拟取消、调整或者暂停实施的意见,按照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相关程序办理。
10.编制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梳理本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事项,2024年底前编制形成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及时公布并动态调整。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法治协调职责,督促指导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研究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11.做好乡(镇、街道)放权赋能工作。市司法局要根据省政府动态调整下放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加强对赋权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制审核,指导、监督市级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研究提出可以赋权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乡(镇、街道)的承接能力和执法需求,积极稳妥、科学合理下放行政执法事项,成熟一批、下放一批,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12.加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市级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试点选定为芮城县,各县(市、区)要注重发掘和培育典型,选定2个乡(镇、街道)作为县级试点。试点单位要加强示范引领,形成可借鉴可推广的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持续推进本辖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各县(市、区)要对标市级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规范化试点建设经验,结合各自实际,加强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规范化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切实规范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行为,提升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效能。
13.大力推进行政执法协调配合。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机制,厘清审管边界,明确审管权责,确保有序衔接;要深化“乡街吹哨、部门报到”协同联动机制,明确吹哨事项、监督主体和工作要求,确保问题线索收集、分类、上报、处置、结果反馈无缝衔接;要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和执法协助,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管辖、法律适用等争议协调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工作衔接,建立问题反映、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
(四)加快构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14.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明确执法监督职责,规范执法监督内容,加强监督机构队伍建设,提升执法监督能力,确保执法监督力量配备、工作条件、能力水平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司法所协助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打造“室所合一”模式,优化司法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能,不断推进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向基层延伸。2024年底前基本建成制度完善、机制健全、职责明确、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15.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工作指引等行政执法监督配套工作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制约和监督。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统计分析制度,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提高考核的针对性、约束力。
16.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探索完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专项监督调查处理机制,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其他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执法热点难点堵点问题,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代表本级政府对本辖区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监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和重大行政执法案事件的统筹协调、日常监督和业务指导,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
17.推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国家统筹、省级组织、省市两级集中部署、省市县乡四级一体化应用方式,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集约化建设和部署应用,全力打造行政执法综合管理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对接应用,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推行行政执法移动应用程序掌上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智能化水平。
(六)强化行政执法保障能力
18.加强队伍建设。根据行政执法机关所承担的执法职责和工作任务,合理配备行政执法力量,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下沉。注重行政执法机关队伍梯队建设,优化人员结构,鼓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工作背景及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根据内设机构、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充分发挥其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整合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力量,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协作机制。
19.强化权益保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尽职免予问责机制,细化和明确追责、免予问责情形和容错纠错程序,鼓励执法人员勇于担当、敢于作为。落实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县级以下基层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办理保险,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职业保障。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心理咨询服务和危机干预机制,及时开展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保障执法人员心理健康。
20.加大财政支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执法装备配备费用纳入本级预算。结合当地财政实际,合理保障行政执法经费投入力度,优先做好办公用品、执法场所、制式服装、调查取证装备和执法车辆(船)等基础设施设备的经费保障,切实满足行政执法工作需要。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及时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司法行政、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管理、大数据管理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参加的工作会商机制,加强对本方案落实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共性问题。市司法局要组建工作专班,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细化目标任务,制定推进措施,建立清单台账,明确时间节点,确保将本方案各项工作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落实情况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法治政府建设督察、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作为绩效考核的参考。要引入第三方机构,适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提升行政执法质效的好举措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报道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加强经验交流,营造良好氛围。要注重发现、培养和宣传行政执法先进人物、先进事迹,挖掘、总结、推广基层先进典型,讲好运城经验、运城故事,切实增强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市司法局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方案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和跟踪分析,组织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本方案由市司法局负责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