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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科技副总项目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07 10:23

  《运城市科技副总项目实施办法(试行)》(运市科发〔2023〕12号)于2023年9月5日印发,试行期2年。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科技人才服务运城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措施。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科技副总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分为七章二十条,第一章为总则,包括1-3条,主要阐明办法出台的背景、目的、科技副总项目实施的意义、科技副总的内涵以及应当坚持的原则。第二章为工作职责,包括4-7条,主要明确了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及科技副总的职责。第三章为遴选条件,包括8-9条,主要对科技副总项目申报人和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了规定。第四章为选聘程序,包括10条,主要明确了企业对研发的专业人才需求、高校和科研院所后候选人的推荐、申报、遴选过程。第五章为支持政策,包括11-16条,主要对科技副总工作期间的待遇、项目申报、人才评价等相关优待政策。第六章为管理考核,包括17-19条,对聘期结束后科技副总和企业在聘任期内的科研业绩进行考核。第七章为附则,包括20条,规定了实施办法的有效时间及试行时间。

  三、申报条件

  科研人员(申报人):科技副总项目支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要求申报人身心健康,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具有优良的作风学风,供职于国内高校和科研院所应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已入选省级及以上人才计划的优先支持(人才计划支持期内的不得申报)。

  申报企业(依托单位):申报企业应为运城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注册企业(不含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创办、入股的企业);重点支持我省重点产业链链主和链核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企业法人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等;申报企业与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已签订合作协议。

  四、选聘程序

  (一)发布通知

  市科技局征集、汇总、审核企业科技副总岗位需求,向省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

  (二)签订合作协议

  企业、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根据研发项目的需求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首个聘期不低于1年,续签聘期可自行商定;高校和科研院所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申报科技副总项目;

  (三)申报主体

  申报人经派出单位同意推荐后,由合作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同1人才限报1家企业)并递交申报材料、企业相关资质、申报人的相关支撑材料;

  (四)评审遴选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采取形式审查和会议评审,经研究确定入选名单,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五、支持政策

  确定选聘的科技副总根据与企业合作协议,完成企业的研发任务并享受相关待遇,期满考核优秀的,在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科技副总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市级、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柔性引进人才相关优惠政策和各项支持举措。科技副总帮助企业引进和培育科技人才,加强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择优推荐省科技创新人才团队专项项目。科技副总在企业服务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作为绩效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