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智能问答 长者模式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部门专题>市科技局专栏>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文件>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运城市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2 15:33

各县(市、区)工科局、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以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为核心的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共享水平,充分发挥科技资源对科技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运城市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运城市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开放共享,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不断提高共享水平和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资源优势,为我市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结合运城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以下简称科技资源)包括主要分布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各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中心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博士)工作站等科研单位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包括除涉密仪器设备外的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原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财政资金资助建设或形成的科学数据、科技文献、自然科技资源、科技报告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与科技公共资源;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投资的各类平台及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资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开放共享,是指运城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统称管理单位)将所拥有、形成的科技资源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用于其他非关联的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统称用户)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目标是按照“统筹资源、制度推动、分类管理、奖惩结合”的原则,力争到2025年,建立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制度,基本建成覆盖全市的科技资源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实现与国家和省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平台有效对接,基本解决科技资源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资源利用率和开放共享水平进一步提高,协同创新能力大幅度提升。

  第五条  鼓励民营企业和社会资本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登记进入运城市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纳入共享范围,在保障企业自身科研的前提下对外开放共享,提高利用率,降低空置率,不断提高开放共享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和使用效益,充分释放潜能,服务科技创新。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六条  按照“共享共用、有偿使用、绩效评价”的原则,加强科技资源运行管理、使用效益和责任考评。

  (一)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设立运城市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仪器设施平台”),主要职责是:

  1、统筹协调全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工作;

  2、落实山西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制定我市科技资源开发共享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

  3、协调解决我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组织开展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功能开发、测试方法及标准等的研究、咨询、培训、交流活动等;

  5、组织开展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考核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仪器设施平台挂靠在运城科技大市场,受市科技局委托协助开展相关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七条  科技资源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是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本单位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相关制度和办法;

  2、负责建立本单位科技资源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统计分析,各类数据记载,开放共享情况总结等;

  3、加强专业化技术团队建设,落实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薪酬、评价等政策;

  4、负责定期对本单位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进行检定或校准,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

  5、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考核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建设

  第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统筹全市科技资源,建立运城市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平台。依托该平台开展我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资源共享工作,整合全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和企业等管理单位的科技资源,提供仪器预约、检验检测、文献查询、项目合作、技术培训等科技研发一站式服务。

  第九条  运城市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平台要实现与国家、省科技资源网络管理服务平台的对接,形成国家网络平台远程支撑、省级网络平台可靠保障、运城市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平台就近服务,互联互通、密切协作的协同工作体系。 

  第十条  运城市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平台平台负责管理服务平台的日常运营管理和推广工作,及时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科技资源纳入平台管理,及时发布、更新共享的仪器名录,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  运城市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平台应按照在线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和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数据规范等要求,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科技资源接入运城市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同时纳入省级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公开科技资源开放目录、使用办法和使用情况,向用户实时提供在线服务。

第四章  开放共享与对外服务

  第十二条   共享流程

  (一)用户单位进入共享平台后,根据需求搜索有关科研仪器设备进行线上咨询与预约。预约成功后签订《设备实验协议》并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活动,完成后对管理单位进行线上评价并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有关费用。

  (二)用户单位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运城市科技创新劵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享受补贴并进行核销。

  第十三条  对于不同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和不同类型的科技资源,根据各自特点实施分类开放共享。

  (一)对于大型科学装置和科学仪器中心,有关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将向社会开放共享科研设施纳入日常运行工作,制定有关管理制度;

  (二)对于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有关部门要按不同专业领域或仪器功能分类建档,推动形成专业化、网络化的科学仪器服务群;

  (三)对于通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通过建设分析测试中心、仪器中心等方式,集中集约管理,促进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四)对于具有较强专业使用特点的专门仪器设备,要实施专人专管,提升专业化的分析实验、工程化试验服务能力,并在满足自身科研工作基础上积极对外开放;

  (五)对于科学数据、科技文献、自然科技资源、科技报告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资源,要根据各自特点采取相应的方式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管理单位要建立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完成的著作和论文,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用户与管理单位联合开展科学研究实验所形成的知识产权、著作及论文等,双方应事先约定好归属或权属比例。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内容包括管理单位组织管理情况、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使用情况、对外共享服务成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对管理单位实施后补助奖励、科研设施建设和仪器购置补贴、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评价考核工作实行管理单位自评价和管理服务中心综合评价考核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在综合评价考核中,要充分利用省级、市级网络服务平台记录的客观数据,确保考核结果真实有效。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年度评价考核范围,组织开展当年度评价考核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发布通知文件。市科技局发布评价考核通知,明确评价考核具体内容和要求,公布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二)提交材料。被考核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自评价,并依托运城市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平台提交自评价报告以及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完整服务记录。

  (三)集中审核。管理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提交的自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结合省级、市级管理服务平台统计的客观数据,对照评价考核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四)现场核查。在集中审核的基础上,选择不低于30%的管理单位进行现场抽查。现场抽查包括共享服务相关原始记录和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管理情况的核实等。

  (五)通过市科技局和运城市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对考核优秀、合格单位给予后补助奖励,并在科研仪器购置、运行补助奖励、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调动其开放共享积极性。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设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后补助奖励资金和共享服务平台建设运营资金,从市财政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单位奖励、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及运营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对于瞒报和错报仪器设备相关信息、用户单位体验差、考评结果差的管理单位,予以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对连续两年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采取市级财政资助项目、创新平台申请不予支持,对其通用性强但使用率较低、开放共享情况较差的大型科研仪器申请科技创新劵不予资助等方式予以约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运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