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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侵占采暖费 业主如何维权
来源:运城晚报 发布时间:2023-11-25 16:06

  一市民反映:物业侵占采暖费

  近日,市民王女士致电晚报热线2233366,反映小区物业侵占采暖费的问题。

  据王女士说,她的儿子儿媳在外地生活,运城市区的房子一直由王女士打理,每年的采暖费按报停标准交费。前几天,王女士在手机上为儿子的房子交采暖费时,一直操作不成功。王女士遂来到市热力公司窗口交费,工作人员在办理收费业务时,查询相关记录后对王女士说她儿子的房子2017年的采暖费没有交,需要补交后才能交今年的。

  2017年的采暖费属于小区物业代收,王女士记得当时给物业交费了,但不能确定交费的票据还在不在。市热力公司窗口工作人员联系了市热力公司包片的工作人员,包片工作人员答复,小区物业有王女士未交采暖费的证据。

  王女士在家里寻找交费票据没有找到,第二天在地下室整理东西时意外发现了当年的采暖费交费票据。

  因为之前就出现过类似情况,儿子所在的小区物业说哪些费没有交,王女士也记不清了,感觉找收据太麻烦,何况没有多少钱,就一股脑儿把费都交了。

  “如今想想,有可能像这次一样,以前也有向物业重复交费的情况。如果不是找见交费票据,这次就稀里糊涂把钱交了。”王女士说。

  王女士想了解,物业的这种行为算不算违法行为?她该如何维权?

  律师观点:市民可向热经营公司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向法院起诉

  就上述问题,山西君宜(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赵鑫表示,根据王女士所说的,物业代收业主未移交热力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规定,供热费是基于供热服务合同产生的费用,交纳方为业主,实际收款方是供热公司,物业公司不可以自行收取,物业公司在受供热公司委托的情况下可以代收代交,也只是代收代交,不能侵占业主交纳的采暖费。

  遇到该违法行为,业主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热经营企业查询或者投诉,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答复;业主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对物业公司进行依法查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的规定,业主也可在收集相关证据后,以物业公司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返还多交纳的采暖费。

  律师提醒:业主妥善保管好交费票据 物业应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在此,律师提醒市民及物业公司,首先业主是否欠付,业主自己肯定是知道的,若已交费则需保存好交费凭证。

  其次,物业公司只是代收采暖费,不可因此让小区业主对物业公司产生不信任,不放心把采暖费交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收不齐采暖费,就无法向热力公司交齐采暖费。这样一来,小区暖气温度跟不上,进而导致物业的服务质量急剧下降,形成恶性循环。所以交纳采暖费时,业主一定要核实清楚物业公司的代收情况,在交费后保存好相关证据,一旦遇到问题可以通过正当途径来解决;物业公司也应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以赢得市场和口碑,减少纠纷的发生。 (记者 李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