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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科技副总评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01 15: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科技副总的评审工作,根据《运城市科技副总项目实施办法(试行)》(运市科发〔2023〕12号)《运城市柔性引才实施办法(试行)》(运办发〔2023〕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副总评审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注重业内专家认可。

  第三条 科技副总评审工作在运城市科学技术局党组领导下,由科技管理科负责组织和实施,一般每年组织评审1次。

第二章 评审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科技副总的评审对象为申报人和申报企业。

  第五条 申报人评审标准: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优良的作风学风;

  (二)身心健康,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所在单位为国内高校和科研院所;

  (四)已入选省级及以上人才计划的优先支持。

  第六条 申报企业评审标准:

  (一)申报企业应为运城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注册企业(不含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创办、入股的企业);

  (二)申报企业为我市重点产业链链主和链核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企业法人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等;

  (三)申报企业与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已签订合作协议或校企合作协议、产学研合作协议等,且首个聘期不低于1年。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材料

  第七条 科技副总申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报。企业牵头,联合申报人向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递交《运城市科技副总项目申报书》(本人签字,企业、高校盖章)、学历、科研成果、合作协议等相关印证资料。

  (二)组织单位审核。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科技局科技管理科。

  第八条 申报企业及申报人应当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和完整,全部材料装订成册后按规定时限提交。

  第九条 评审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运城市科技副总项目申报书》(原件);

  (二)合作协议(指企业、人才、人才派出单位签订的三方协议或校企合作协议、产学研合作协议等(原件彩印件);

  (三)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可证明申报人能力和研究水平的材料,如:承担或参与科研项目的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或结题批复件、已发表的论文、专利、软件著作、荣誉、奖励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件彩印件);

  (五)企业资质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公示文件等(复印件);

  (六)申报人在企业兼职的任命书等(原件彩印件);

  (七)信用承诺书(原件);

  (八)已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已签订合同的提供,未签订合同的不需要提供)。

第四章 评审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市科技局依据申请人所属专业领域或企业所属产业领域,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评审工作。

  (一)专家一般要求副高以上职称,并具有一定权威性;

  (二)专家评审组由3-5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三)坚持回避原则,做到竞争关系和利益关系的专家回避。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材料受理。市科技局发布《关于申报科技副总项目的通知》,接受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合格者可补交证明材料,仍然不合格者,将不得进入评审阶段。

  (二)专家评审。市科技局根据申请人所属专业领域或企业所属产业领域聘请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召开评审会,通过材料审查、评估等,对申请人的知识水平、技能水平、综合素养、科研能力、学科团队及实力,企业承担科技项目、获奖、科技投入、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三)公开公示。市科技局科技管理科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经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入选名单,并将入选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经其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退出机制。聘期内科技副总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由企业向市科技局报告,视情况可解聘其科技副总职务。

第五章 评审纪律和监督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评审工作有关程序和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评审对象作出评价和判断。

  评审专家不得擅自披露、使用评审对象的技术或商业密码;不得索取或接受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评审专家与评审对象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 评审对象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配合市科技局,按要求提供与评审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保证所提供资料、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科技管理科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规则和程序,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审资料、评审专家名单、评审结果,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任何影响,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科技局、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影响评审工作科学、客观、公正、公开开展的行为。有关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运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运城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