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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如何发放?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3-10-31 11:13

答: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按标准发给其家庭优待金。”

    2016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军区司令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晋民发〔2016〕25号),首次明确“到西藏、新疆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入伍批准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倍计发”。

    2021年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征兵办公室再次发文延续了这一规定,并且明确“家庭优待金根据实际服役时间发放”,“发放时间从批准入伍时间开始计算,每服满6个月义务兵役发放一次,不满6个月按6个月发放,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从2021年在山西省入伍的新兵开始,家庭优待金统一按照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的标准计发。目前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的地区,必须调整至全省统一水平;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的地区,可维持暂不调整。到西藏、新疆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增发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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