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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一案双罚”10月份典型案例警示
发布时间:2023-10-07 17:36

  “一案双罚”是指:安全生产执法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生产,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整改的同时,直接对其处以罚款,不仅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职责还要处罚企业责任人。“一案双罚”有利于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新安法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加大了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职的惩处力度。

  案例1:2023年4月27日,山西省应急厅对山西离柳鑫瑞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存在1条重大事故隐患:1504综采工作面尾超前处照明线缆有破口漏相线,皮带保护控制箱有2处进线胶套电缆伸入器壁长度不足5mm,且控制箱保护拨片缺失,可见内腔,均属失爆。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实施“一案双罚”,企业罚款50万元,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3万元。

  案例2:2023年5月16日,山西省应急厅对长治通洲集团神峪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存在2条重大事故隐患:一是该矿涉嫌有占中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等。具体为10103胶带顺槽探放水钻孔验收单,记录在巷道210m处施工4个超前钻孔,现场检查时工作面迎头1个超前探放水钻孔(中孔),现场实测只有20cm;四采区回风开拓掘进工作面探放水施工牌板记录5月15日早班施工探放水作业,现场检查时架柱式回转钻机25kW油缸损坏无法使用,在需要探放水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二是2309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巷二部钻机处声光信号装置有1处破口露铜线;10103胶带顺槽回风绕道口一台移变空闲喇叭嘴未安设金属垫圈;10103轨道顺槽回风绕道内第一部皮带机磁力启动开关分合手把闭锁器按钮缺失,可见内腔,综合操控器出线电缆未接设备,巷道中部2个127V联络信号电缆接线盒内部电缆未接接线柱,均属失爆。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十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实施“一案双罚”,企业罚款100万元,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6万元。

  案例3:2023年5月17日,山西省应急厅对襄汾县合家庄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1条重大事故隐患:专职矿长和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不具备矿山相关专业要求,聘任的4名专业技术人员无社保记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实施“一案双罚”,企业罚款3万元,企业主要负责人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