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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一案双罚”9月份典型案例警示
发表时间:2023-09-05 10:05

  “一案双罚”是指:安全生产执法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生产,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整改的同时,直接对其处以罚款,不仅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职责还要处罚企业责任人。“一案双罚”有利于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新安法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加大了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职的惩处力度。

  案例1: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人员对淄博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有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等6项问题。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等规定,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等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其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崔某某存在未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应急管理局对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龙某行政处罚案。

  2022年5月7日至9日,国务院安委会贵州省工贸行业专项督导帮扶组在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抽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多项违法行为,督导帮扶组随即将案件线索移交给属地监管部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移送线索后立即按程序立案查处,确认该公司存在23项违法行为。其中涉及“钢八条”的违法行为共有4项:炼钢转炉操作室违规设在铁水吊运影响范围内;炼钢钢水跨西侧钢包热修工位未按规定设置高度不小于2米,宽度超出热修工作区1米以上的实体耐火挡墙;4号高炉风口以上平台和3号、4号高炉重力除尘器卸灰平台以及煤气柜进出口管道地下室未按规定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风口平台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数量不足;铸铁车间吊运铁水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相关要求;炼钢渣跨未使用带固定式龙门钩的冶金铸造起重机。检查发现的23项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第二项等规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龙某存在未组织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罚情况:6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条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23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5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龙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