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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一案双罚”7月份典型案例警示
发表时间:2023-07-28 17:13

  “一案双罚”是指:安全生产执法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生产,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整改的同时,直接对其处以罚款,不仅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职责还要处罚企业责任人。“一案双罚”有利于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新安法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加大了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职的惩处力度。

  案例1:应急管理部联合执法小分队对杭州某智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暗查暗访,发现刘某某等三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随后将问题线索移交属地监管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核查确认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杭州某智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某存在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对刘某某等三人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2: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应急管理局对山东臻匠美家家居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吴某能行政处罚案。

  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山东臻匠美家家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4项违法行为(其中涉及“粉六条”的违法行为1项):砂光机作业场所未按规定及时规范清理粉尘,现场积尘严重;喷漆房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器设备设施;干式除尘器锁气卸灰装置已失效;特种作业人员王某田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复审且违规上岗作业20余次。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能存在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情况:5月23日,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二条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山东臻匠美家家居有限公司上述4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16.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能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