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01029号
山西金叶达家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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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运城市盐湖区运临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樊勇
我局于2023年4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3年2月17日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提交的2022年度执行报告显示,你单位2022年度污染物排放量为零。而你单位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显示,2022年5月至12月,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常运行;危废台账显示,2022年6月至12月废油漆桶入库245公斤。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4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排污许可证》复印件、2022年度执行报告复印件、环境管理台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3〕0103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责令你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