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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运环罚字〔2023〕01027号
发布时间:2023-05-22 11:06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01027号

  山西运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2MA7YJ41K5X

  地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大渠乡南李村122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洁

  我局于2023年3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月14日4时,你单位35T锅炉烟气排口(DA001)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烟气流量变速器发生故障,不能正常采集烟气流速数据,2023年1月17日6:00锅炉停止运行。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质量控制技术规范》(DB14/T2051-2020)要求,“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排污单位应在12h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故障超过24小时不能修复的,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手工监测的数据,频次不低于一天4次。”你单位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后,未按照生态环境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对产生自动监测数据的相应时段进行标记,故障超过24小时不能修复,2天时间没有开展手工监测。你单位“未保障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及运行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质量控制技术规范》(DB14/T2051-2020)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3〕0102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经我局2023年5月8日会议研究,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

  2.责令你单位加强日常管理,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