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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运环罚字〔2023〕01028号
发布时间:2023-05-22 11:07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01028号

  山西亿达智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2MA0MT1KW79

  地  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三路里镇墩张庄村村西2千米处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晓峰

  2023年3月28日,根据生态环境部督察组转办的问题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隧道窑废气排放口(DA002),自2020年7月安装在线监测设备至今,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砖瓦行业排污许可证要求自动监控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企业名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3〕0102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鉴于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故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经我局2023年5月8日会议研究,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捌万捌仟元整;

  2.责令你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将在线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