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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运环罚字〔2023〕01020号
发布时间:2023-05-12 11:03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01020号

  夏县实金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80704563456

  地址:山西省运城市水头镇水头村

  法定代表人:焦起云

  我局于2023年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2月18日,我局委托山西省运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隧道窑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山西省运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晋运环监字〔2023〕ZF第001号)显示,你单位炉窑废气排放口(DA002)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均值为215mg/m3(许可排放浓度限值150mg/m3),超标0.43倍。

  以上事实,有2023年2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山西省运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晋运环监字〔2023〕ZF第001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3〕010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经我局2023年4月21日会议研究,鉴于你单位环境违法事实存在,陈述申辩理由不能证明违法行为符合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也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肆仟元整;

  责令你单位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按照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