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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运环罚字〔2023〕01021号
发布时间:2023-05-12 11:04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01021号

  运城宝石花区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99MA0L0FG5XE

  地  址:山西省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司马温公路11号201

  法定代表人:周恩

  2023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运城宝石花区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秋冬季监督帮扶自查企业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改扩建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运三高速以东片区集中供热项目在未按环评建成全封闭煤棚、炉前煤仓布袋除尘器等应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2)现有的排污许可证(原运城勤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有效期于2022年12月23日届满,未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改扩建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运三高速以东片区集中供热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汀蓝监字〔2022〕第003-09号)》等证据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1)“改扩建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运三高速以东片区集中供热项目在未按环评建成全封闭煤棚、炉前煤仓布袋除尘器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2)“未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3〕010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经我局2023年4月21日会议研究,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对你单位“改扩建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运三高速以东片区集中供热项目在未按环评建成全封闭煤棚、炉前煤仓布袋除尘器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肆拾叁万元整;(2)“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单位“未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拾叁万元整。

  我局对你单位的两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合计罚款玖拾陆万元整。

  2. 责令你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