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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运环罚字〔2023〕01022号
发布时间:2023-05-12 11:05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01022号

  周恩:

  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035

  住 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城东街道甬东村老鹰山下75号

  2023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运城宝石花区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秋冬季监督帮扶自查企业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改扩建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运三高速以东片区集中供热项目在未按环评要求配套建设全封闭煤棚、炉前煤仓布袋除尘器等应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运城宝石花区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改扩建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运三高速以东片区集中供热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证据为凭。

  运城宝石花区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运三高速以东片区集中供热项目在未按环评要求配套建设全封闭煤棚、炉前煤仓布袋除尘器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3〕01010号),告知运城宝石花区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运城宝石花区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经我局2023年4月21日会议研究,认为运城宝石花区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