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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运环罚字〔2023〕01023号
发表时间:2023-05-12 11:54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01023号

  夏县鑫兴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8MA0GU3KE5K

  地  址:山西省运城市夏县水头镇兴南村西1000米

  投资人:周国荣

  我局于2023年2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⑴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⑵2023年2月17日,我局委托山西省运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单位隧道窑排气筒(DA002)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晋运环监字〔2023〕ZF第002号)显示,隧道窑排气筒(DA002)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均值为629mg/m3(许可排放浓度限值150mg/m3),超标3.2倍。                             

  以上事实有2023年2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2023年2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2023年2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下发2022-2023年秋冬防工业企业强化管控措施的通知》(运环函〔2022〕152号),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运城市2020-2022年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C级、地方A级、地方B级名单进行公示的公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山西省运城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晋运环监字〔2023〕ZF第002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1)“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2)“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3〕010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经我局2023年4月21日会议研究,因你单位违法事实存在,对陈述申辩理由不予认可。

  (1)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拟对你单位“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元整;(2)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拟对你单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拾陆万贰仟元整。

  我局对你单位的两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柒万玖仟元整;

  责令你单位严格落实2022-2023年秋冬防管控措施,达标排放污染物。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