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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运环罚字〔2023〕01024号
发表时间:2023-05-12 11:59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01024号

  运城宝石花区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99MA0L0FG5XE

  地址:山西省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司马温公路11号201

  法定代表人:周恩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测平台筛查发现的违法线索,我局于2023年3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75t/h锅炉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数据显示,2023年3月6日3时至6时,二氧化硫小时排放浓度分别为271.146mg/m3、486.385mg/m3、726.962mg/m3和528.473mg/m3(排放浓度限值35mg/m3),分别超标6.747倍、12.897倍、19.770倍和14.099倍;2023年3月6日22时至3月7日1时,二氧化硫小时排放浓度分别为58.053mg/m3、163.911mg/m3、234.772mg/m3 和52.375 mg/m3 ,分别超标0.659倍、3.683倍、5.708倍和0.496倍。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运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929-2019)相关复印件,2023年3月6日、3月7日你单位锅炉废气排放口小时数据,2023年2月28日、3月7日CEMS日常巡检记录表、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3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3〕010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经我局2023年4月21日会议研究,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提出超标原因系脱硫设施故障引起的情况属实,但你单位脱硫设施于2023年3月6日3时出现故障,至2023年3月8日才对脱硫设施进行检查、处理,陈述申辩理由不能证明你单位尽到了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不足以证明你单位没有主观过错,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2.责令你单位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