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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运环罚字〔2023〕01025号
发布时间:2023-05-12 11:59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01025号

  陈万锁:

  公民身份号码:142724********0533

  住址:山西省临猗县牛杜镇上庄村第二居民组

  2023年4月4日,接到国控点包联工作专班转办的“红旗东街道路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严重”的问题后,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毛虎家河东宴东北角破损路面修补工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正在使用车辆牌号为4-08A00329的轮式装载机进行施工,执法人员委托太原市大道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该轮式装载机排放尾气进行了现场检测,三次烟度测量值为8.495m-1、9.105m-1、6.096m-1,平均值为7.899m-1,限值0.5m-1,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存在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4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施工视频、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运政通〔2020〕2号)、《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JXHFD202304040650615133)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3〕0102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经我局2023年4月24日会议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2.责令你停止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