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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运环罚字〔2023〕01026号
发布时间:2023-05-12 12:00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环罚字〔2023〕01026号

  山西金叶达家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80073403367XJ

  地址:运城市盐湖区运临路南侧(鑫源家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樊勇

  2023年4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双随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使用车辆牌号为2-408E6116的叉车进行木板转运作业,执法人员委托太原市大道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叉车排放尾气进行了现场检测,三次烟度测量值为6.195m-1、7.806m-1、6.515m-1,平均值为6.839m-1,限值0.8m-1,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存在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4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编号:JXHFD202304040310616533),《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运政通〔2020〕2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事听告字〔2023〕0102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经我局2023年4月25日会议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2.责令你单位停止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交款方式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