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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3-02-22 15:56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落实好《关于组织实施2017年科技创新券试点工作的通知》(晋科基发〔2017〕88号)、《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晋科发〔2017〕86号)等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的作用,充分调动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创新积极性,提高科技创新券实施效果,增加创新券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的产学研合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免费发放的一种权益电子凭证,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充分利用国家级与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资源开展研发和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条  创新券采取省、市联动方式组织实施,创新券专项资金由省切块经费和市级专项资金组成,每年市级专项资金不低于省级切块经费。

  第三条  创新券以年度为周期,实行自愿申领、自主使用、事后补助、兑完为止的支持方式。鼓励县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创新券,更好发挥创新券的政策效应。

  第四条  创新券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公开普惠、公正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是本市创新券组织实施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市创新券政策及实施细则,落实专项资金,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负责本市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等工作;

  (三)配合省级部门开展创新券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四)承担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县级科技管理部门是县域创新券工作的组织推荐、跟踪服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创新券的申请工作,负责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基本信息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书;

  (二)做好创新券申请后发放、兑现的跟踪服务工作,指导创新券申请方和服务提供方的各项工作;

  (三)配合省市级部门做好创新券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工作;

  (四)承担省市级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委托运城科技大市场作为创新券日常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本市创新券管理系统及创新劵申请等工作的操作和运行;

  (二)组织实施创新券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工作;

  (三)承担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八条  申请创新券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应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条件。

  通过创新券加强对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入驻企业的支持。

  第九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包括:

  (一)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利用省级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信息资源,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各类创新平台基地购买测试检测、科学数据、科技查新、生物(种质)资源等创新服务。

  (二)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创新平台基地开展合作研发。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检测活动、工业设计类服务等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条  纳入省级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的各管理单位须在创新券管理系统注册,并公布服务内容和服务规范。

  管理单位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作为代理,承办开展创新服务和合作研发的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鼓励市内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创新平台基地积极申请纳入省级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开展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开放共享服务和技术研发合作。

第四章  发放与兑现

  第十二条 创新券采取网络认证的电子票据模式,通过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在有效期内按照规定进行使用。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创新券,逾期自动作废。

  第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创新券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进行注册。

  第十四条  运城科技大市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注册信息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发放5万元创新券。

  第十五条  企业在相关创新活动完成后,将服务或研发合同、支付凭证、结果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上传创新券管理系统申请兑现,并通知服务提供方或合作研发方通过系统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服务提供方和合作研发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兑现申请信息确认,实现创新券绑定。

  第十七条  兑现申请在5万元以内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补助;兑现申请超过5万元的,超出部分按50%定额比例方式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度创新券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八条  运城科技大市场对上传材料分批集中审核,并报市科技局审核后,在创新券系统及大市场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企业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大市场兑现。

  第十九条  创新券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在有效期内未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自动作废。

第五章  监督与考评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省级管理机构通过创新券管理系统平台和实地抽查的方式对全市创新券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运城科技大市场具体实施,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使用内容、程序、效果等方面。依据监督检查结果对相关企业和服务单位作出相应的处理。监督检查结果同时报省科技厅和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和买卖,对创新券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追回已支持的财政资金,违规企业3年内不再给予创新券支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为维护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管理机构要对企业提交的注册资料、创新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