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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51153号提案的答复
发表时间:2022-06-15 16:28

  尊敬的张猛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运用破产重整法律手段盘活资产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高度重视

  收到《关于运用破产重整法律手段盘活资产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后,我单位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讨论,以运城市推进“六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制定了《关于做好市政协第51153号提案的通知》,细化责任分工,指定主要由运城市人民法院进行认真答复。

  、成功案例

  运城中院成功审理了海鑫集团破产重整案和万得福热力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转重整案,指导辖区基层法院成功审理了银光镁业集团和乘海集团的破产重整案件。运城中院正在审理的山西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是我市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正在审查的斯杰房地产公司破产预重整申请案,是我市法院第一起预重整案件。此外,运城中院正在审查的破产重整申请案件还有4件。总的来说,申请破产重整的案件数量在逐年增加。

  、具体做法

  1、加大对破产法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尤其是重整和和解制度,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实施以来,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平衡协调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破产案件受理数量较少、法院不愿意受理破产案件、政府不愿意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破产程序顾虑过多、破产成本高等问题。大量“僵尸企业”无法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破产法》的实施效果不甚理想。破产案件受理数量的下降,既有当事人的原因,也有政府、法院、破产管理人和配套法律缺失等多方面原因。债务人不愿申请破产,宁愿成为“僵尸公司”,逃避债务的清偿。一些党委、政府和企业不了解破产法律制度是由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个部分组成,仍保持旧有的惯性思维,认为破产就是破产清算,只有资不抵债了才可以破产。法院应该通过重整案件审理的司法行为,宣传法治理念和导向,要让党委和政府,特别是债务人、债权人了解重整制度和和解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保护制度。通过企业重整和和解的司法行为可以将企业保护起来,通过减债、缓债或者更换控制人的模式,让企业存活下去。同时对债权人而言,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可以杜绝部分债权的个别清偿,让所有债权公平受偿,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积极的司法行为和有效的法律宣传,既会破除对破产的误解和污名,又可以让破产清算和重整、和解在解决“僵尸企业”问题上发挥积极的作用。

  2、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建立府院联动机制。法院要积极与政府各职能部门沟通协商,使政府行政管理行为与法院司法行为紧密结合,形成合力,确保破产案件得到妥善处理。依靠政府调查分析本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掌握本地企业申请破产的特点和趋势,预先制定职工安置预案,勤请示,多汇报,常沟通,把可能出现的问题尽力化解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使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程序中能够集中精力解决法律问题,而不是忙于应付其他应由政府职能解决的问题。

  3、成立专业化的破产审理队伍。破产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决定了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不同于一般的普通民事案件,不但需要法官具备扎实的民商事法律知识,还要懂得劳动、工商、税务、土地、资产处置等多方面的知识,还要协调处理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处理一些疑难杂症。一个普通破产案件的工作量很难从数字上直观的体现出来。运城中院的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一直坚持专业化审理模式,2014年底之前,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一直由民三庭审理,民三庭同时还审理有关企业和企业之间发生的商事纠纷案件。2014年底,以审理山西省最大的民营企业海鑫钢铁集团破产重整案为契机,运城中院成立了民五庭,专门从事破产案件的审理,同时对全市各基层法院的破产案件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4、强化对管理人指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模式有个人模式、中介机构模式和清算组模式三种。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较少使用个人模式,而是以中介机构为主,清算组模式为辅。通常情况下,国有企业破产重整我们多采取清算组模式,这是因为国有企业破产大多涉及职工安置、国有资产处置等棘手问题,由企业上级部门或政府部门牵头成立清算组更有利于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同时,我们在审理一些对当地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一些民营企业破产案件时,也会视情况决定由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比如我们在审理海鑫集团破产重整案时,即是指定由政府部门牵头组成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事实证明政府部门组成的清算组在处理投资人招募和债权人谈判以及维稳等方面都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保证了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在审理一般的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我们大多采取中介机构管理人模式,而且多是以抽签摇号等公开公平的方式进行招募和遴选,从源头上防止利益输送、暗箱操作等违规现象。”

  5、注重保护债权人利益,充分发挥债权人会议的决策功能,赋予债权人应有的知情权。我们认为,在破产的情况下,企业的资产实际上已经属于债权人,要保证使债权人的权益最大化。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充分发挥债权人意思自治作用,每一个关乎债权人切身利益的决定均经过债权人的讨论和表决。通过每一个司法行为,让债权人知道,法院和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是为债权人服务的,从而取得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意思自治权。

  6、规范破产审判行为,为了加强对破产管理人队伍和破产管理人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市中院成立了破产案件管理人评审委员会,建立了破产管理人工作业绩动态考核机制,成立了运城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为了规范两级法院破产案件的规范审理,市中院先后制定了《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则(试行)》和《破产费用援助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破产案件快速审理规程》《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破产案件预重整审理规程》《关联公司合并破产工作规程》等文件,已形成文件下发两级法院。

  7、审慎选择破产路径,化解债务人企业的债务危机,般情况下有三种选择:一是庭外重组。这是最理想的路径。对企业、对债权、对社会损害程度相对最低的路径。但是,大部分进入破产申请阶段的企业已经不具备庭外重组的条件。二是破产清算。这是最“简单”的路径。但是会造成产能丧失、职工下岗、土地复垦等一系列后果,清偿率普遍较低,债权人损失巨大,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也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三是破产重整。重整对维护社会稳定有利,对地方的经济发展有利,对保障职工就业有利,对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有利,对改善运城乃至全省金融生态环境有利。所以我们在决定受理重整之前都会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审慎讨论和研判,绝不贸然进入重整程序。

  8、加强信息化建设,市中院与中国银行合作,引进了破产智能辅助系统,使得大部分的破产债权申报工作、审核工作和债权人会议都可以通过在线方式召开,降低了成本,提升了效率。

  9、创新工作机制,开展预重整案件的探索。破产法上对预重整并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实践中,很多破产企业申请重整时,为了确保重整成功率,会申请先进行预重整。预重整实际上是庭外重组和庭内重组的结合,或者说是庭内重组的提前,已经有很多的成功案例。市中院也出台了《预重整工作指引》,对预重整案件的立案、审查、审理等工作进行规范。目前,我们正在审查一起房地产企业预重整案件。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市政府运用破产重整法律手段盘活资产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2年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