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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51145号提案的答复
发表时间:2022-05-25 09:05

  尊敬的王科辉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建议简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出入社手续和注销事宜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可依申请随时退入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市场主体变更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变更依申请向登记机关进行备案。我局已向各县(市、区)登记注册人员再次强调,该条款是督促合作社及时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登记机关要按照申请人申请,依法随时办理变更登记。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问题

  按照省市场监管局 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晋市监2021205),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简易注销公示时间由45天压缩至20天。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请简易注销,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上发布注销公告,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在20天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

  三、实名认证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实名认证登记制度的决策部署,切实保护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骗取登记违法行为,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设完成全国企业登记管理实名验证系统,为推进实施企业登记身份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支撑。2019年4月28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的通知》(晋市监注册〔2019〕121号),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起联网全国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系统,在全省全面推行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近年来,农村骗取他人身份证办理营业执照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农民的切身利益造成很大伤害。所以,进行登记注册实名认证是法律法规要求,也是遏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登记行为的手段。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人员多,实名认证过程复杂等问题,建议在变更前提前通知相关人员,及时督促其在手机上完成认证。同时,我局正在推进商事全帮办体系提质升级,在乡镇银行网点、便民服务中心都设有帮办代办点,对不会网上或手机操作的群众,可以就近寻求帮助。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市政府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人:

   人:王云霞

  联系电话:2059315

  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