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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审计局请销假制度
来源:运城市审计局 发表时间:2023-01-11 11:48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制度,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室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包括事假、病假、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因公外派等事项。

       第二条 请销假坚持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审批的原则。工作人员因事因病请假的,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填写《运城市审计局请假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离岗。请病假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紧急事项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短信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应及时销假。既无正当理由又不销假的,视为无故旷工。外出期间如行程有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外出期间应全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第三条 请假审批权限

    (一)科室负责人以下工作人员

      1、请假一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

      2、请假一天以上内,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3、请假三天以上,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

      4、请假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报人事科备案。

    (二)科室负责人

      请假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人事科备案科室负责人离开运城区,须向局长报告。

    (三)领导班子成员、四级调研员

      请假报局长批准,人事科备案。领导班子成员、四级调研员离开运城区,须向局长报告。

    (四)局长

      请假按规定报市长批准。

      第四条 公派外出规定

      审计人员出差、出访、学习,须提前3天请假,填写《因公外出派出单》,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请假类别及规定

    (一)事假:工作人员处理私事主要利用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如须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病假: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参加工作须履行请假手续。应分段请假,第一阶段为看诊阶段,请假视情况注明天数,待医院给出诊断结果和建议后,根据病情需要,进行第二阶段治疗阶段请假,视情况注明天数,不能一次性长时间请病假。请假到期后,要及时销假,需要续假的再次履行请假手续。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个月的,从第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三)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其他情形

    (四)产假:女性工作人员因分娩和妊娠可请产假。女性工作人员正常产假期间,不影响原有的福利待遇和评优评先,也不影响工资晋升。

      女性工作人员生育享受产假九十八日,符合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日。女性工作人员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十五日;满三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三十日;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四十二日;满七个月引产,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享受产假九十八日。

    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

    )丧假:工作人员因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可享受5—7天的丧假;前列之外的近亲属死亡,可享受2天丧假。外地的员工涉及路程的,路程假另给,但路费自理。

    )探亲假: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工作人员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探望父母,未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工作人员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工作人员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私不能随科室外出参加审计工作,由本人写出申请,充分阐明理由,经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同意,局长批准后,报人事科备案。留守人员由人事科代管,机关统一安排工作。科室在外完成任务回到机关后,留守人员适时自动归建。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如国家、省、市颁布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