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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制定出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22-12-20 15:32

这些农产品可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山西日报记者任志霞报道 12月15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为提高我省农业生产风险保障水平,健全多层次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省财政厅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鼓励市县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 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的农业保险保费给予一定的补贴等政策支持。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中央、省财政对地方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 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其中,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包括三类:种植业、养殖业和森林。其中,种植业包括小麦、玉米、马铃薯、油料作物,中央、省、市、县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45%、25%、10%、5%,其余15%由被保险人承担。养殖业包括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中央、省、市、县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50%、25%、2.5%、2.5%,其余 20% 由被保险人承担。森林包括已基本完成林权制度改革、产权明晰、生产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商品林。公益林 :对省直国有林场,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50%;市直国有林场,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市财政补贴25%;县直国有林场,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市财政补贴12.5%,县财政补贴12.5%;其他生态公益林,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市财政补贴12.5%,县财政补贴12.5%。商品林:对省直国有林场,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50%、省直林场承担20%;市直国有林场,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 25%、市财政补贴25%、市直林场承担20%;县直国有林场, 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市财政补贴12.5%、县财政补贴12.5%、县直林场承担20%;其他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 30%、省财政补贴25%、市财政补贴12.5%、县财政补贴12.5%,其余20%由被保险人承担。

省级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局部试点)包括:苹果、梨、红枣、核桃、黄花:在市级及以下财政至少补贴20%的基础上,省级财政给予40%的保费补贴,其余由被保险人承担。谷子:在市级及以下财政至少补贴20%的基础上,省级财政给予50%的保费补贴,其余由被保险人承担。 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产量、收入和未转移就业收入损失保险):省级财政补贴50%,市级财政补贴15%,县级财政补贴10%, 被保险人承担25%。 马铃薯区域收入:省级补贴 50%,市县两级财政补贴比例各不低于10%,其余由被保险人承担。

对于其他品种,经省农业保险协调机制研究后,另行出台保险品种补贴政策。此外,山西还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对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的自缴保费给予部分减免。针对未转移就业收入损失保险,村集体有收入特别是有光伏收入的,鼓励村集体给予种植主体保费补贴。对体制管理型试点县,市级保费补贴部分由省财政负担。对非体制管理型试点县,鼓励有条件的市级财政全部或部分负担县级财政应负担的保费补贴。鼓励市县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对于市县财政给予参保农户保费补贴且落实到位的,省级财政将视情况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