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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集中宣传月|仲裁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发表时间:2022-08-17 09:44

  仲裁制度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是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制度具体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仲裁机构,依据相应的仲裁机构制定的规则和相关法律作出裁决,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仲裁的特点

  1.自治性

  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可自愿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可选聘信任的仲裁员;当事人可协商确定仲裁事项适用的程序和法律。

  2.公正性

  a.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b.仲裁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排除和减少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c.仲裁庭居中公断。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庭组成人员,不代表当事人,更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

  3.快捷性

  a.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b.仲裁审理期限较短。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简易程序不超过四十五天,普通程序不超过三个月结案.

  c.仲裁庭仲裁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就该部分作出部分裁决。

  4.灵活性

  a.程序灵活。仲裁程序可由当事人约定,不拘泥法定的形式。  

  b.适用法律灵活。在无适用的法律规定时,仲裁庭可参照行业标准、商事习惯和国际惯例解决纠纷。

  c.开庭形式灵活。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当事人可以协商庭审方式,在友好平和的氛围中解决争议。

  5.保密性

  a.除当事人双方申请公开开庭外,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原则。

  b.仲裁裁决的内容当事人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6.执行性 

  生效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制度的作用

  仲裁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自愿性,简便快捷一裁终局的高效性,不公开审理的保密性,仲裁庭办案的独立性等特点,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