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工科局和卫体局,市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卫生健康科技事业发展,市科学技术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制定了《运城市卫生健康行业引导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运城市科学技术局 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23日
运城市卫生健康行业引导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卫生健康科技计划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成效,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投入科技项目,根据《运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运市科发〔2021〕9号),保证科技管理公正、公开和科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卫生健康行业引导类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由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市卫健委组织,市科技局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形式下达,承担单位自筹项目经费,在一定时限内组织开展的科技研究开发项目。
第三条 引导类项目的项目经费来源为项目承担单位自筹。
第四条 引导类项目的组织管理遵循积极引导、规范公开、简化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卫健系列科研课题申请面向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采取个人自愿申报,所在单位择优推荐,市科技局和卫健委共同审定公布的方式进行遴选。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科技局、市卫健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应职责开展项目实施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单位。
(二)建立健全引导类科研项目监管制度,形成职责规范、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组织管理机制。
(三)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结题和档案整理工作。
(四)做好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市卫健委主要职责
(一)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科研活动。
(二)开展项目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
(三)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服务和监督,组织开展必要的检查或抽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四)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中发现违规行为应责成整改,对违约项目,可提出终止建议。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履行法人责任,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条件,激发科技人员创造力,为项目开展提供必要的科研保障和经费支持。
(二)支持项目负责人带领项目组按时完成有关研究开发任务,做好科研信息的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
(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建议解决办法。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牵头人和责任人,要做好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带领项目组成员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和市卫健委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市卫生医疗健康行业发展规划,公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各医疗卫生健康机构按照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科研能力和条件。
(二)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在岗或在聘人员,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申请项目如已获得省级及以上课题立项资助,不得以相同项目重复申报。
(三)项目负责人申请书不超过1项,已承担省卫健委科研课题或市级其他科研课题,有未结题者不得申报本课题。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初审。市卫健委对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推荐。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市科技局和市卫健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或评估。
第十五条 任务书签订。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市科技局、市卫健委与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申请书、评审意见和下达的科技项目计划,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和目标任务。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两年,原则上不予延期,确需延长实施时间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依据实际提出申请,由市卫健委予以确认,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第十八条 市卫健委加强项目实施的过程监管,督促项目有序开展,及时汇总和收集资料,对实施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的项目应立即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计划任务书,接受并配合组织单位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市科技局、市卫健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统一验收,并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成立项目验收专家组。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等应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 验收小组的全体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专家组根据综合考评的结果,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报至市科技局和市卫健委。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对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经组织单位通过后,可延期1年,并再次参加验收,仍未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形成违约项目报告,终止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运城市科学技术局、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