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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运城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12-10 14:23

各县(市、区、开发区)教科局、各有关项目承担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运城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市科技局制定了《运城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2月4日

  

运城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市政府《运城市推动“111”创新工程支撑引领高质量转型发展行动计划》(运办发〔2020〕36号),加强和规范运城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依据《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深化学科建设的重要基地,是发展共性关键技术、增强技术辐射能力、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的重要平台,是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择优立项、稳定支持、定期评估的原则,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结合我市重点产业集群,开展创新性研究,以知识发展、技术创新和公共服务为目的。

  (二)瞄准国际高技术前沿、针对产业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需求,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三)组织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

  (四)加强行业科技合作与交流,开放和共享科技资源,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合,优势互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市财政科技研发资金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开放运行和自主创新研究。

  市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人才团队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对重点实验室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从事的科技创新活动、仪器设备购置、科技研发投入、人才引进等,依法享受省及市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章,负责制定我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批准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撤销等,组织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检查等。

  (四)负责向省科技厅推荐省级重点实验室。

  第九条  依托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有关建设规划,组织、推荐本部门实验室建设的申报工作。

  (二)组织与督促重点实验室建设,协调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所需的经费,落实相关优惠措施。

  (三)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配合市科技局对建设完成的实验室进行验收和考核。

  第十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并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等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并报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

  (三)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和人员经费等配套条件。

  (四)配合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和检查。

  第十一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企业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沿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围绕全市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三条  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较强的科研基础。一是从事本领域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究方向凝练,特色优势明显,符合我市发展战略和方向,研究实力和水平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处于市内前列。二是从事所在方向研究3年以上,承担过省级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拥有相应发明专利或自主创新成果,发表过较高水平科技论文,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效果突出。

  (二)有较高水平的科研团队。围绕研究方向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团队,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具备承担省级和市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三)有必要的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拥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和办公场所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在300万元以上。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科研活动及实验室运行经费的支出,最近3年研发投入占主营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四)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依照下列程序申报、建设:

  (一)填表申报。新建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运城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合作共建的重点实验室应签署合作共建协议,明确各方职责。

  (二)审查立项。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后,择优立项,下达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通知。

  (三)依托单位根据立项建设通知填报《市科技局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四)建设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为1年,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应当在建设期内提供计划任务书承诺的保障。因特殊原因在期限内没有完成建设期任务的,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最多可延长1年,延期后仍未能通过验收的将予以撤销。

  (五)验收授牌。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在建设期满后1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验收,通过后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建设计划任务的,应在规定期限前1个月内提交延期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验收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市科技局下达认定文件并统一授牌;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实验室建设资格。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3年,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不超过60周岁,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特殊情况需报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成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和分配制度,加大省内外优秀科研人才的引进力度,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探索性研究和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仪器设备的发展和管理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自主研制,保障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开放使用。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开放机制,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并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省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积极构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机制,充分发挥在学科领域及行业科技进步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软件、数据库、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省和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积极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其中企业重点实验室要面向科研、教学单位开放。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复。

  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如出现股份制改革、企业兼并等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等重大情况变更,需重新认定。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局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建设与运行状况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内容包括重点实验室机构与条件建设,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评估结果为较差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必须进行整改,1年后进行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  经费支持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结果确定专项经费支持计划,并对新建重点实验室给予引导性支持。

  第三十二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日常运行维护、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开放课题、学术交流合作,自主选题研究等。

  第三十三条 专项经费使用应遵照《运城市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应根据市科技局专项经费支持计划,对重点实验室给予相应配套经费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运城市重点实验室”。

  第三十六条  各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局鼓励并大力支持重点实验室申报和创建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