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司法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通报制度
发表时间:2022-03-22 10:43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和方式,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政府公信力。为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发布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发布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函〔2020〕10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报备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市政府工作部门
二、 报备时间
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
三、 报备资料
1、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份;
2、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两份;
3、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两份;
4、内设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及有关依据;
5、公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印证资料。
四、备案审查
市司法局在收到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未发现存在违法内容的,存档备案;发现有违法内容的,出具停止执行通知书,限期10日内修改或者废止;逾期未修改或者未废止的,报市政府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五、 报送年度目录
各县(市、区)、市政府工作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司法局报送上一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市司法局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同时抄送省司法厅。
六、通报考核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市司法局每两个月对各县(市、区)、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情况在市政府网站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