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工科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市科技局制定了《运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运城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4月2日
运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城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运城市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运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各类国家、省级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运城市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 市科技局相关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运城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七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全市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全市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第八条 经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书进行讨论、咨询和审查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实地考察的项目,可以进入专家可行性论证或评估。
(一)提前三天通知企业做好考察准备(项目汇报PPT、财务报表等资料);
(二)成立项目考察组,每组5—6人(考核组长1名,纪检人员1名,管理专家1名,财务专家1名,管理工作组2名);
(三)提前制定考察计划,完成考察人员职责分工,商定每个项目单位的考察时间;
(四)当天收集项目考察组评分意见,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九条 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邀请专家对通过实地考察的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估,专家应对项目给出可行、不可行的明确结论意见。
(一)专家一般要求副高以上职称,在业界具有一定权威性;
(二)每场会议评审由5名专家组成。即技术专家3名,管理专家1名,财务专家1名;
(三)坚持回避原则,做到竞争关系和利益关系的专家回避。
第十条 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考察及评审结果进行汇总,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相关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一条 对通过考察及评审的项目,市科技局将以局发文的形式给予批复,并根据管理公开制度在运城市科技大市场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发布列入计划项目公告。
第十二条 列入运城市科技计划的项目,应签订计划任务书,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相关部门及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相关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
(二)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三)组织或委托其他组织或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四)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第十五条 受市科技局授权或委托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目标的实现、项目任务的完成、关键技术的突破及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等,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协同市科技局相关部门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二)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督促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三)向市科技局相关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的问题。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三)接受市科技局相关部门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委托的有关中介机构所进行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配合完成由市科技局组织的科技成果登记;
(七)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项目承担者必须在每年1月中旬提交项目上年度执行情况,经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核汇总后,于2月中旬报市科技局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两年,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市科技局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直至取消合同任务的处罚。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组织项目验收时,可临时组织项目验收小组,有关专家成员由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出并经科技局相关部门批准后聘任。项目验收小组应由熟悉了解专业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
验收小组的全体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根据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形成验收报告后由市科技局相关部门审定后正式下达。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对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二十三条 针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延期1年后再次进行验收,仍然未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形成违约项目报告,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报市科技局相关部门审核,根据市科技局意见实行项目结题、追回资金等措施,结束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