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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表时间:2021-07-27 18:0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开发区管委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为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日常管理。

  政府信息公开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由信息发布各部门,会同管委会综合办公室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保密性进行审核,不得发布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管委会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管委会各部门应当依照本制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解读;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决算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5、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和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结果,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

6、重大城市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公开招投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投入、验收等情况;

7、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8、行政处罚的项目、依据、程序、标准;

9、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定的依据、数量及调整情况,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0、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1、征收或者征用土地以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的处置和交易情况;

12、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安置方案、补偿标准,以及补助发放、使用和安置等情况;

13、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设情况,购买、租赁条件以及出售、出租等情况;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政府信息。

  管委会各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管委会综合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各部门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管委会各部门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各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管委会各部门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一致。

第十条  管委会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管委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三章  各部门职责

第十  管委会各部门应当依照第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1、搜集、整理本部门应公开的准确的政府信息;

2、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分类,确定发布形式和发布期限;

3、及时更新和维护由本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

4、承办本部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通过运城市政府门户网站开发区专栏发布;

2、通过各部门主办的新媒体(微信公众号、抖音短视频等)发布;

3、在政务大厅设立信息公开栏、电子屏幕;

4、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5、其他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形式

6、能够通过网站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优先在开发区网站专栏上予以公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  除第六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掌握该信息的管委会相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本规定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现场、信函等形式向掌握该信息的管委会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开发区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联系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采用以上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还可以口头提出,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开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当面向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部门予以更正。该部门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管委会各部门在收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开发区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免予公开内容的,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信息。

第十  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时限

十八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十九  管委会各部门在收到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单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需经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在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给予答复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公开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阅读或者抄录。

第二十  管委会各部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  根据实际需要,由开发区人力资源按要求规范新闻发布工作各项流程,建立例行新闻发布制度。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

第二十  管委会各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而被投诉,将由开发纪检监察工委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1、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及时更新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2、对申请人隐瞒、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提供错误的或不真实的政府信息的;

3、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4、公开虚假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5、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第七章    

第二十  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