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智能问答 长者模式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部门专题>市人社局专栏>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社会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是什么?怎么算?
发表时间:2021-06-11 09:40

  2021年1月1日

  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实施

  基本原则

  激励多缴多得、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普惠和倾斜相结合、体现子女孝善。

  缴费档次

  缴费档次: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并缴费,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参保人按年缴费,年缴费档次设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五个缴费档次。

  缴费补贴

  个人缴费后,政府将对个人缴费进行补贴(入口补)。个人缴200元政府补贴70元、缴500元补贴120元、缴1000元补贴200元、缴2000元补贴360元、缴5000元补贴600元。同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对年满50周岁、不足65周岁、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给予补助。

  领取条件

  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意见实施之日起,已年满65周岁,并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不用缴费,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直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出口补)待遇,有补缴保险费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最长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5周岁;

  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亡故的,停止缴费;

  已开始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亡故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待遇标准和动态调整

  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补贴(出口补)和集体补助(出口补)组成,支付终身。

  补充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缴费、补贴标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安排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和补贴、补助标准。

  激励约束机制

  鼓励子女通过缴费提高父母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对于子女积极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作为评选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孝老爱亲示范户,推选“好媳妇”“好儿女”等的重要依据;在安排护林员、保洁员、护路员等公益岗位时优先聘用,在其家庭成员升学补助、奖学金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在分配光伏扶贫收益、承包地流转费、集体林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村集体其他经营项目收益、资产收益等集体经济收入时优先考虑。对子女不赡养父母的,采取各种方式督促子女为父母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