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发改委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2-01-30 17:44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 ||
序号 | 类别 | 项目名称及数量 |
合计 | 共四项 | |
一 | 行政确认 | 共一项 |
专项债项目储备、初审、申报及配额安排 | ||
二 | 行政处罚 | 共二项 |
1 | 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处罚 | |
2 | 对违反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 | |
三 | 其他权力 | 共一项 |
1 | 根据授权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
运城市发改委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一)行政许可类(0项) | |||||||
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二)行政确认类(1项) | |||||||
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行政确认 | 专项债项目储备、初审、申报及配额安排 | 《山西省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发[2020]23号) 第七条 项目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相关规划、重点工作任务和项目建设需求,依托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库,前置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谋划和储备。 第八条 项目部门向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专项债券项目申请,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审核并商财政部门形成申报项目清单,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报上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全省申报项目清单确定后,财政部门组织录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建立专项债券项目库。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项目部门等建立专项债券发行项目联合会审机制,在本级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内,从准备项目清单中审核提出年度发行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经本级政府同意后逐级汇总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对发行条件不成熟的项目可以要求调整。 |
1、受理责任:收到县级发改部门、财政部门联合申请文件及材料后,初审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核责任:按照《山西省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九条有关规定,对各级各部门呈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审核结论报告委领导、相关业务科室及被审核单位,会同财政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受理依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组织申报专项债项目通知文件。 审查依据:《山西省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专项债券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及我省专项债券管理政策;(二)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立项,具有项目代码;(三)有一定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四)前期手续较为完备,具备专项债券发行年度内开工建设条件;(五)已规范准确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决定依据:《山西省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 |
(三)行政处罚类(2项) | |||||||
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处罚 | 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三条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二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73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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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违反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 1.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第5号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
(八)行政奖励类(0项) | |||||||
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十)其他权力类(1项) | |||||||
序号 | 职权 类型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其他类 | 根据授权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部门规章]《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0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三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定价目录》(晋价综字[2002]290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核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发文责任:提出拟定价格,经审价委员会同意后,报委领导签发。重要价费调定报分管副市长审核或市政府研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十五条“制定价格的方案原则上实行集体审议制。集体审议可以采用价格审议委员会讨论、办公会议讨论等方式。”第十八条“制定价格的方案经集体审议后,认为需要制定价格的,定价机关应当适时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