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表上报表
来源:运城市审计局
发表时间:2021-04-25 17:03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 ||
序号 | 类 别 | 项目名称及数量 |
一 | 行政处罚类 | 共2项 |
1 | 行政处罚类1 | 对拒绝或者拖延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
2 | 行政处罚类2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二 | 行政强制类 | 共2项 |
3 | 行政强制类1 | 封存被审计单位账册、资料、资金,冻结存款 |
4 | 行政强制类2 | 暂停拨付有关款项 |
三 | 其他行政权力类 | 共5项 |
5 | 其他行政权力类1 | 审计监督权 |
6 | 其他行政权力类2 | 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7 | 其他行政权力类3 |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 |
8 | 其他行政权力类4 | 审计处理权 |
9 | 其他行政权力类5 | 查询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权 |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 |||||||||||
行政处罚类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 机构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前置条件 | 行使情况 | 行使层级 | 部门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对拒绝或者拖延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运城市审计局各科室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使用 | 保留 | ||
2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为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运城市审计局各科室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共同使用 | 保留 |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 |||||||||||
行政强制类 | |||||||||||
序 号 |
权力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前置条件 | 行使情况 | 行使层级 | 部门意见及理由 | 备 注 |
1 | 封存被审计单位账册、资料、资金,冻结存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运城市审计局各科室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级共同使用 | 保留 | ||
2 | 暂停拨付有关款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运城市审计局各科室 | 无 | 无 | 常用 | 市县级共同使用 | 保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