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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审计局审计执法公示办法
来源:运城市审计局 发表时间:2020-12-24 09:52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提高审计执法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审计执法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执法公示,是指在实施审计项目时,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主动向社会、行政相对人公示或公开执法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我局审计计划安排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的审计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审计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主动、全面、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外,按规定审批程序及时依法公开审计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第六条  我局依法主动公示下列执法信息:

  (一)机关基本情况公开。根据三定方案,公开机关名称、职责、内设执法机构及职责分工、执法类型、执法区域;

  (二)审计权责事项公开。根据我局法定职责梳理、编制并公布我局权责清单,公开审计监督职责、权限、程序等信息,公开审计执法权力运行流程等内容。

  (三)审计项目信息公示。审计进点前,依法送达审计通知书。进点后,召开审计进点会,宣读审计通知书和廉政纪律,在被审计单位张贴“审计公示”、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审计组廉政监督员电话、机关纪委书记电话、机关纪委的电话和机关纪委办公地点、邮编公示;悬挂“双举报箱”。

  (四)审计执法活动公示。审计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等执法活动时,出示工作证和审计通知书副本等有关证明身份的证件、介绍信。

  (五)审计项目结果公示。根据法定程序,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结论文书;根据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审计情况。

  第七条  审计执法决定信息以审计决定书或者审计决定摘要的方式予以公开。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在充分评估后公开。

  审计组所在科室应在审计项目现场结束7日内,向局法规审理科报送执法活动中相关公示文字、影像等资料;法规审理科负责对公示内容的审核;办公室负责公示。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公开执法信息的要求,由局法规审理科具体负责答复。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