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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特药待遇审批
发表时间:2022-11-08 16:13

  特药待遇审批

  一、事项名称

  特药待遇审批。

  二、服务对象

  市直参保职工。

  三、办理方式

  参保人员直接在具有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四、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

  材料:住院病例复印件或门诊病例(须盖章)(含病理诊断、影像报告),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

  2.有资质的医院医保科受理;

  材料:《XX市特药(谈判药品)使用申请表》。

  3.责任医师进行认定;

  4.认定通过的,录入医保信息系统登记备案。

  五、申办材料

  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须盖章)(含病理诊断、影像报告),医院或专门机构特殊化验指标结果报告单,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七、咨询电话

  0359-2059128

  八、评价渠道

  对符合规定的经办事项受理过程中,现场受理、办理进度、查询渠道、按规定时限办结、及时回复咨询等均可进行评价。开展现场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线下:窗口及咨询电话业务办理结束后 “一次一评”,设置 “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

  特药待遇审批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