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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环罚〔2018〕14号
发表时间:2019-08-08 10:0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津市康庄焦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72462728X8

 址:河津市清涧街道办康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吕眼尚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公司焦炉烟气脱硫后排放口在线监测设备采样探头漏气,设备运行不正常;焦炉热备烟囱排放口废气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正常,查看历史数据显示3月27日SO2数据范围为91.87mg/m3-400mg/m3(排放标准为50mg/m3),累计超标9小时,超标倍数为0.84-7.01倍

有20183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执法照片、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第二款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我局于2018614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运环罚告[2018]14号)》直接送达给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期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也收到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有关书面材料,但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有关书面材料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肆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河东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帐号:0511034211200530094  (注:转账时在转账表格中用途一栏注明,环保罚款)  

2、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措施改正焦炉烟气脱硫后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设备分采样探头、焦炉热备烟囱排放口废气超标的违法行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上报改正违法行为的书面资料。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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