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项目备案实行属地管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07-05
运发改投资发〔2017〕271号
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项目备案实行属地管理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发改局:
为贯彻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6]5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打造“六最”营商环境,现就项目备案实行属地管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项目备案属地管理
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以外的备案项目,全部实行属地管理。跨县(市、区)和市本级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属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省级经济开发区按照省出台的管理政策执行。
二、认真做好承接管理工作
各级发改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备案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承接管理落实到位。
三、加强项目协同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山西省鼓励投资政策(2017年版)》提出的要求,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强化协调配合,促进项目落地实施。
四、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
坚持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严格落实“谁备案,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要求,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强化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建设依法合规、安全实施。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29日
抄报:省发改委、市政府。
抄送:市编办。
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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