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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870556/2015-00113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体裁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运政办函〔2015〕87号
主题分类 :国内贸易 主 题  词 :国内贸易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15年11月23日
标       题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促进商品房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促进商品房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5-11-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促进商品房交易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1日


  运城市促进商品房交易实施细则


  为落实运城市促进商品房交易的实施意见,促进我市住房消费,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审核机关
  市、县(市、区)、开发区住建部门、财政部门、地税部门抽调人员,组建临时性工作机构——购房补贴联合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审办),负责审核申请资料,发放购房补贴。
  二、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查阅促进商品房交易的实施意见文件及实施细则,查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明晰权利义务;
  (二)申请人在联审办领取《申请审批表》,按要求填写信息,完善所需要件、资料。由本人向联审办提交申请;
  (三)联审办对购房人所提交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单,进入审核程序;资料不全或不清晰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补充完备;
  (四)联审办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进入核发程序;不符合条件的,电话告知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意见退还或销毁其申请资料;
  (五)联审办应以一个月为一个时间段,每月末制发《补贴资金审批汇总表》(注明:购房人姓名、补贴类别、补贴额度、补贴账号等),次月5日前将《补贴资金审批汇总表》递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购房补贴款直接拨付购房户本人账户。
  三、提交资料
  享受促进商品房交易实施意见文件的购房优惠政策,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审批表》;
  (二)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过户手续起止时间证明》;
  (三)购房发票(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契税完税证(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产权人身份证与户口本(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六)产权人本人银行卡号;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审核规则
  (一)购房时间认定
  认购商品房或二手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签订日期和房管部门出具证明为准;所购商品房存在退房情况的,开发企业应向联审办提供退房前、后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以备核查;退房前、后购房人系同一人或有直系亲戚关系的,按照“孰前”的原则认定购房时间(房管部门审核,联审办集体认定)。
  (二)契税纳税额度认定
  契税原始票据显示的纳税额(地税部门审核,联审办集体认定)。
  (三)补贴额度核定
  购房具体补贴金额由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联审办集体认定)。
  (四)首套房与首次购买改善性住房认定
  首套房与首次改善性住房均根据家庭成员名下房产情况核定。家庭成员名下无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视为首套房。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单身人士或已婚无子女夫妻视为一个家庭。
  拥有首套房后,再次购买住房,新购房屋面积大于原房产,或新购房所在小区规模大于原小区,或原房产无电梯新购房产有电梯,或新购房产建设时间晚于原房产,或新购房产基础设施、交通环境、周边配套设施优于原小区,以及其他根据购房人申请,经联审办集体认定视为改善性住房的房产。
  本条款所明确的家庭概念仅限于市、县(市、区)、开发区促进商品房交易的实施意见文件政策界定首套房与首次购买改善性住房所用。
  (五)购房人界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有多个购房人的,以申请表中所填写排名第一位的申请人为准(房管部门审核,联审办集体认定)。
  (六)公积金购房贷款优惠政策
  申请享受公积金购房优惠政策的,按照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单独受理、审核。
  五、违规处罚
  (一)开发企业有出具虚假证明等违规情节的,经查实后,依法要求其赔付政府补贴资金,企业行为纳入社会诚信建设体系。情节严重的,经向社会公示后,取消企业所开发项目享受政府补贴资格。公示前已购房且符合条件的仍可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二)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违规享受购房补助、或以先购房享受补助而后退房的方式恶意套取政府资金的,经查实后,除追回政府补贴资金外,其行为还将纳入社会诚信建设体系。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规情节的,除追回政府补贴资金外,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予以全市通报,取消其年终评先资格。
  上述事项触犯法律构成违法犯罪的,由有关单位追究法律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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