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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20-04-13 11: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精神和国家统计局《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和《统计检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统计系统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大国家统计调查、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涉外统计调查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第三条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要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是指对检查对象和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均采用随机方式抽取。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五条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五)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六)地方和部门执行遵守统计法情况;

  (七)地方和部门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八)地方和部门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

  第六条 涉外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具备资格条件情况;

  (二)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调查项目开展情况;

  (三)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报批与执行情况;

  (四)涉外统计调查机构遵守统计法及涉外统计调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第七条  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定。

 

第三章  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八条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以全省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

        涉外统计调查以全省所有取得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涉外统计调查许可证的涉外统计调查机构为检查对象名录库。

       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以全省所有普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以全省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九条 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各级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为基础进行补充完善,入库人员应当符合《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并有丰富的统计执法实践经验。全省所有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的执法人员原则上均应接受执法抽调。

第四章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十条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抽查。

  (一)以市为抽查对象的:

  1.由省统计局确定抽查的市。

  2.在确定的市随机抽取2-4个县。在省统计局有关人员和市统计局负责人见证下,对抽取市内的县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

  3.在每个抽中的县各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在省、市、县统计局有关人员见证下,对每个抽取县内所有调查对象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

  4.对于只在市辖区开展的统计调查,直接在市辖区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二)以县或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

  1.由省统计局确定抽查的市。

  2.在确定的市各抽取1-3个县。在省、市、县统计局有关人员见证下,对每个抽取市内的县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

       3.在每个抽中的县各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在省、市、县统计局有关人员见证下,对每个抽取县内所有调查对象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

          地方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参照国家常规统计调查的抽查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抽取检查的县,根据执法检查工作安排,确定一次全部抽取或逐个抽取。如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况不便执法检查的,经省统计局执法负责人批准后另行抽取。

  抽查时应首先对抽中的调查对象开展执法检查,再依次对抽中的县、市遵守执行统计法、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执行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二条 以涉外统计调查机构为抽查对象的,由省统计局对所有抽查对象进行排序,用随机软件抽取检查对象。

  第十三条 统计执法人员按照下列程序随机抽取:

  (一)由全省统计系统执法机构按照检查需求提出执法检查组组长和成员人数报局分管负责人审定。

  (二)依据抽查专业从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与检查地区和部门无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

       (三)对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进行排序,然后按照随机原则抽取检查组成员。

        如有客观情况抽取人员不能参加检查的,应另行补充抽取。

   第十四条 对每一专业以市为抽查对象、以县或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2年内已检查过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专业不再重复抽查,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涉外统计调查机构4年内不再重复抽查,但抽查过且有违反涉外统计调查管理规定的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第十五条 各级统计机构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对违法举报线索的核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对存在数据异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经审批可直接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六条 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细则由组织实施单位制定。

第五章  抽查结果的公开和运用

  第十七条 全省统计系统依照有关规定,以适当的方式通报抽查安排和抽查结果。

  第十八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严格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立案查处。

  对企业的行政处罚结果,应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对统计上严重失信的企业,应在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企业及其责任人有关信息。对于企业故意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纳入部门联合惩戒之中。

  对于地方、部门干预统计调查以及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应及时按规定移交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级统计机构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 全省统计系统各业务部门开展的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统计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