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运城市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21号)要求,加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一系列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的要求,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底前划定我市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按照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的要求,严格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执法机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评价、考核和生态补偿等配套措施。
三、主要任务
(一)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1.开展科学评估。在前期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基础上,依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9号),进一步开展全市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重要性评估和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估,识别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极敏感区的空间分布;根据山西省生态保护红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精神,与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充分对接,确保一致性;落实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对我市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和分布意见,统一数据基础、统一比例尺、统一坐标,优化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的空间分布。
进度安排:2018年4月底前完善评估结果,与省级红线充分对接,优化生态红线空间格局和分布,市级红线后续工作纳入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工作安排部署。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发改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和落实,不再列出)。
2.广泛征求意见。按照山西省生态保护红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组织开展《山西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工作。召开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工作对接会,逐县进行对接,对征求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汇总,经研究后形成反馈意见并上报省生态保护红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进度安排:2018年2月-6月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3.核准红线边界。各主管部门落实各类保护地的准确边界,主要包括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以及永久性生态公益林、Ⅰ级保护林地、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等其他各类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征求意见工作中,有关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准各类保护地、基本农田、城镇规划、行政区划等生态保护红线涉及的区域边界,根据需要开展实地校核,调查各类基础信息,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准确落地。
进度安排: 2018年4月底前,各责任部门配合对口省厅(局)核准并提供各类保护地边界矢量图,确定红线边界;征求意见期间,进一步核准各类区域边界。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局等。
4.统筹规划,注重工作对接。征求意见过程中,要强化生态安全意识,在坚持“应划尽划、应保尽保”原则的基础上,对生态保护红线反馈意见涉及区域,特别是涉及民生领域的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点规划等方面意见,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省、县(市、区)工作对接,积极向上级对口厅(局)反映,加强协调沟通;对未完成工程设计,目前无法提供准确边界数据的重大工程项目,要积极推进,尽快确定并按时提交边界数据,及时和上级对口部门沟通反映,解决和红线冲突问题,确保项目实施;对于急需保护但未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要积极建议划入。
进度安排:2018年2月-6月各主管部门积极和上级对口部门对接,协调解决各类规划、重点项目建设等和生态保护红线冲突问题,确保我市生态保护红线科学、合理,保证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旅发委、市商务局等。
5.开展勘界定标。根据环保部《生态红线勘界定标技术规程》,依据我省勘界定标工作程序、技术流程与方法,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下,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
进度安排:2019年启动,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勘界定标。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发改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农委、市水务局等。
(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6.落实“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要求。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空间规划的重要基础,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做好与我市已有各类空间规划成果、技术规程、信息平台等的充分衔接,相关规划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不符合的要及时调整。新设立的各类保护地及时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进度安排:2019年,将生态保护红线与空间规划的成果进行充分衔接,发挥对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旅发委等。
7.加强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修复。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支持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修复。将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修复作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和修复的重要内容,制定保护、修复方案,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选择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和水土保持为主导功能的生态保护红线,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示范。
进度安排:2019年起,市、县(市、区)相关专项中支持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修复。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会同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
8.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综合监测网络体系。依托国家、省、市地面生态系统、环境、气象、地质、水文水资源、水土保持等监测站(点)和卫星的生态监测能力,以及国家和省布设的生态保护红线监控点位,及时获取生态保护红线监测数据,充分发挥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作用,完善生态保护综合监测网络体系。
进度安排:2020年底前,初步形成我市生态保护红线综合监测网络。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
9.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在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项目体系管理下,以山西省地理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地理信息为基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数据库和台账系统。争取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测监管试点,根据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定期发布的监管成果,开展实地核查。
进度安排:2020年,实现国家、省监管平台与我市地理信息服务平台的信息共享。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
10.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评价机制。根据环保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技术指南》(环办﹝2015﹞56号)和山西省有关规定要求,积极开展我市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动态变化评价。
进度安排:2019年争取省级试点评价,2020年启动我市评价工作。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发改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
11.建立生态保护红线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根据山西省生态保护红线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我市常态化执法机制,开展日常巡护和执法监督,查处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行为。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及我市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进度安排:2019年-2020年,建立常态化执法监督机制。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发改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审计局。
12.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考核机制。根据山西省生态保护红线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生态保护红线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原则、考核内容、考核周期、考核程序和结果运用等。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保护及管理成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进度安排:2020年,制定生态保护红线考核办法,按考核办法要求组织开展考核。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发改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
13.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补偿。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72号),逐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不断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政策,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支持力度,探索建立生态保护红线所在区域和受益区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进度安排:2019年起,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支持。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会同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
四、加强组织及制度保障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体责任,要加强领导、建章立制,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保证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于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运城市生态保护红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合力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
(二)建立制度体系。
贯彻落实国家、省生态保护红线法规政策,并结合实际,研究我市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制定有利于提升和保障生态功能土地、产业、投资配套制度,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与空间规划体系、生态保护补偿等制度改革的统筹衔接;研究市场化、社会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保护资金,发挥资金合力。
(三)促进共同保护。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会同市直各有关单位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监控、评价、处罚和考核信息,及时准确发布生态保护红线分布、调整、保护状况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发挥媒体、公益组织和志愿者作用,畅通监督举报渠道。
附件:1.运城市生态保护红线工作领导小组
2.市级以上各类保护地确定边界任务分工表
3.生态保护红线边界与各类规划衔接分工表
附件1
运城市生态保护红线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陈 杰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王奋勇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景锋 市环保局局长
潘志孝 市发改委主任
成 员: 崔建军 市发改委副主任
廉运杰 市节能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马秋来 市财政局副局长
焦志宏 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
赵红泽 市环保局副局长
秦建平 市住建局副局长
段建杰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李 强 市水资源服务中心主任
王荣光 市农委调研员
邢富生 市林业局副局长
吴丽宏 市旅发委副主任
卫徐刚 市气象局副局长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赵红泽兼任。
附件2
划定任务 |
责任部门 |
任务要求 |
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
市林业局 |
提供准确边界范围矢量图(shp格式),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市级以上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生态保育区、其他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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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以上湿地公园(生态保育区、生态恢复重建区、其他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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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生态公益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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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保护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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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以上重要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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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以上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
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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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重点保护区、其他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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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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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地(核心区)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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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复总体规划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或核心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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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其他区域) |
市水务局 |
提供准确边界范围矢量图(shp格式),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 |
||
全市重要河流、湖泊水功能区重要保护水域、重要水库、河口等生态保护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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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一级保护区) |
市环保局 |
|
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 |
市农委 |
|
提供地理空间数据支撑协助红线边界确定 |
市国土资源局 |
利用运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成果和地理国情普查监测成果开发并提供运城市地理空间数据平台支撑,统一数据基础、统一坐标、统一比例尺,协助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的专题性地理国情监测工作。 |
附件3
生态保护红线边界与各类规划衔接分工表
规划名称 |
责任部门 |
任务要求 |
运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市国土资源局 |
与生态保护红线进行对接,解决冲突和不协调区域。 |
运城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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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煤层气开发规划 |
||
运城市耕地保护红线 |
||
现有煤矿企业矿界 |
||
运城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
||
运城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
市林业局 |
|
运城市城镇体系建设规划 |
市规划局 |
|
运城市城市总体规划 |
||
运城市煤炭“十三五”规划 |
市安监局 |
|
运城市高速公路网规划 |
运城市高速南、北公司 |
|
运城市交通“十三五”规划 |
市交通运输局 |
|
运城市旅游发展规划 |
市旅发委 |
|
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相关规划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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