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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YC00101-0204-2015-0022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体裁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运政办发〔2015〕80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与渔业 主 题  词 :农业、畜牧业与渔业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15年12月21日
标       题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5-12-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4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巡视六组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管理问题成为新形势下农村上访的热点,农民关心的焦点和我们基层管理部门面临的重点问题之一。当前,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中的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日益凸显,包括合同约定期限过长、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合同条款不完备、权利义务不明确,以及部分已签订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履约率低等问题,使农村集体经营收益受到影响,甚至造成集体资产流失,损害了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影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因此,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是事关农村稳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权益保护的大事,也是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得力措施,把这一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依法签订农村集体经济合同
  (一)订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实行民主、公开的方式,签订书面合同。
  (二)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主要包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山岭、荒地、滩涂、水面和农村集体所有的果园、林牧渔业、水利工程、农业机械、农电设施、村办企业、房屋设施以及集体建设工程项目等所签订的合同。
  (三)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必须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1.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及主要经济和技术指标;
  2.合同的起止时间;
  3.发包方应提供的生产经营条件及服务项目;
  4.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对承包项目、设施的保全措施,以及私自改变耕地农业用途和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以致对耕地形成破坏的经济赔偿和处罚规定;
  5.承包方应上交的承包费或产品的数量、质量等,以及上交的时限规定;
  6.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及处理方法;
  7.承包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和清算方法;
  8.双方协议的其它事项。
  9.承包期应符合法律的规定:耕地承包期不得超过本轮30年土地承包期限;其他集体资产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承包费分年度上交。
  三、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
  (一)严把审核关。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职责,与村委会一起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成立由经管、农业、土地、司法等单位组成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公室,村级成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小组,对新签订的合同进行条款的全面性、标的数量、质量的真实性、准确性,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进行审核、审查。
  (二)规范合同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要使用各县统一印制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农村集体经济承包(租赁)合同书》等规范文本。乡(镇)、村两级要设立专(兼)职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员,建好配齐档案室、档案柜,规范管理辖区内各类经济合同。
  (三)强化信息化管理手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集体各类经济合同,要按照类别、签订日期、费用(或租金)收取日期等标志进行统一编号,将合同主要条款输入计算机,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登记台账。做到全面登记,无一遗漏。
  (四)加强培训工作。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农经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县、乡两级农经干部、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村民代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培训,使其能熟练掌握签订合同的程序、步骤、注意事项等,以便能更好的签订合同以及对履行中的合同进行有效监督。
  四、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监管机制
  (一)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评估制度。对于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涉及的项目,在发包租赁或招投标之前,应建立预先评估制度,由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成员、村民代表、从事该项目的专业人员组建评估小组,对项目进行评估,确定发包租赁或招投标的方式、期限、项目金额等,并委托从事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制定发包租赁或招投标文件。对于不需要招投标的项目则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招投标管理制度。对于重大的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如发包租赁、项目建设、资产运营等应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合同相对方。农村集体经济单项合同结算价在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组)公开竞标;单项合同结算价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至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单项合同结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招标的方案、结果要在村公开栏和阳光农廉网进行公示。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制定。
  (三)实行农村集体经济合同预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前,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小组须将民主议定形成的初步方案报乡(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公室进行预审。预审内容包括:是否符合乡(镇)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是否经过民主议定程序;涉及的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冲突等。预审后,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公室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小组在接到乡(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核意见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后,向群众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可签订合同。
  (四)坚持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要将收取的承包(租赁)费如数上交到信用社开设的村级账户,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及时登记入账。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坐收坐支、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否则将按照运城市纪委等五部门下发的《关于对违反农村财务管理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进行严肃处理。
  (五)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备案制度。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履行民主程序订立后,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小组必须报送乡(镇)农经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并提供以下备案材料:初步方案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时形成的决议;承包(租)方资信情况报告;经济合同正式签订前,乡(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公室预审后签署的审核意见;经济合同原件、补充协议原件;经济合同公示结果等。
  (六)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网上监管平台。乡(镇)农经管理中心对报送备案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按照统一建立台帐、统一合同编号、统一登记备案、统一信息录入的“四统一”原则,及时登记和保存相关信息,并将经济合同电子版上传至县(市、区)监管平台,实现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县、乡两级网上审核、监管。
  (七)实行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定期清理检查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对村集体经济合同进行清理(每年不少于1次),及时解决集体经济合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确保依法依规签订、履行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各县(市、区)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对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抽检,依法纠正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执行中的违规行为,妥善解决农村集体经济合同遗留问题,发现有违法、违规等行为或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除依法指导和督促集体经济组织调整和规范合同外,要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五、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组织领导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复杂性、重要性,深入调查研究,增强创新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要相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农经、财政、国土、审计、信访、司法等单位参与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经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的服务、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实现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二)强化基层队伍。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加强县、乡两级农经机构建设,特别是要按照每1万人配备2名农经人员的标准充实乡(镇)农经队伍,做到定岗、定人、定职、定责。县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完善设施装备,为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三)开展清理规范。各县(市、区)、各开发区从2015年12月开始至2016年5月底,按要求对截止2015年11月30日以前签订的各类集体经济合同逐一进行审核认定。对于符合要求的集体经济合同,纳入合同监管平台;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集体经济合同,研究办法妥善处理。
  (四)加大责任追究。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将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规范化管理工作纳入县、乡、村三级干部考核体系。村干部违反规定、营私舞弊签订经济合同,致使农村集体资产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依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进行党纪政纪处理。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按照本《意见》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具体实施办法,报市农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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