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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挂牌和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15-08-20 11: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金融振兴推进大会会议精神,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增强产业集群发展活力,支持我市“三个方案”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加快推进企业挂牌和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有关精神,进一步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总体部署,紧紧围绕我市工业集群化、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三个方案”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采取政策扶持、引导促进和协调服务相结合的措施,培育支持我市九大产业集群企业通过直接融资做强做大,推进我市科技创新、民营经济和金融振兴“三位一体”发展。
  (二)工作目标
  未来5年,全市新增25-30户新三板挂牌企业,新增1-2家上市企业。实施“三个一批”工程:储备一批,在九大产业集群中,储备100户企业作为挂牌和上市后备企业;培育一批,在储备的企业中,筛选出来的50家成长性好的企业重点培育,争取每年30户企业在中介机构指导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熟一批,争取每年有5-10户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成功。
  二、建立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工作机制
  (一)支持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按照建立“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加快我市中小民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鼓励推动各类企业积极引入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和战略投资者,通过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股权多元化。重点支持我市九大产业集群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进入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二)建立推进企业改制挂牌和上市服务办公室,为我市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直通车”服务
  市政府成立推进企业改制挂牌和上市服务领导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殿民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常建忠担任,市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科技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定期研究解决企业股改、挂牌上市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遇到问题要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特事特办。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主要负责全市后备企业在改制、挂牌、上市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服务。
  (三)健全完善我市拟挂牌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建立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拟挂牌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明确企业入库范围、标准、分类与培育扶持,切实把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高、资产质量优、发展前景好和上市积极性高的企业遴选出来,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及政策支持措施,以保证后备企业纳入统一管理平台。对在九大产业集群内有重大影响的龙头企业及相关产业链上的企业,列入省、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的企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起重要支撑作用的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优先入库。
  (四)加大培育企业挂牌和上市力度
  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对进入后备企业资源库中的重点扶持企业,对照挂牌和上市条件有针对性地加强辅导,实行政府搭台,指导企业和券商自主达成合作意向,签订委托协议。大力鼓励和支持资产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的后备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鼓励和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后备特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小企业板上市;鼓励和支持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后备企业在创业板上市;鼓励和支持后备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交易。
  (五)加大考核力度,把企业挂牌和上市作为县(市、区)、开发区的一项重点目标任务
  企业挂牌和上市是一项复杂的引导和培育工作,需要各级、各单位的高度重视和强有力推动,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把企业挂牌和上市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按照“三个一批”制定企业挂牌和上市目标,至少每年储备10家、股改5家,挂牌1-5家,三年内上市1家。每月定期向运城市推进企业改制挂牌和上市服务领导组办公室汇报企业挂牌和上市进展情况,年底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排队。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奖励政策。
  三、奖励政策
  (一)企业IPO(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成功的,市级财政给予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市级财政给予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挂牌企业转板境内IPO成功的,市级财政再给予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在地方股份转让系统(四板)挂牌并融资成功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四)奖励资金的申请由市金融办受理,并出具受理意见送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四、其他
  享受本意见支持、扶持的拟改制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上市和挂牌后注册地5年内不得迁出。
  本意见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运政发〔2011〕37号同时废止。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