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死亡信息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制订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是卫生计生部门职责之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做好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做好人口死亡信息的数据收集、质量控制、统计分析、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应用平台建设、系统运维等工作。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应当遵循标准规范、及时准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但是笔者近期对某县医疗保险基金审计时,发现基层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加以解决。
存 在 的 问 题
笔者在对某县医疗保险基金审计时利用大数据比对分析的结果,发现部分死亡人员死亡后仍有住院记录,并享受医保补助。审计组人员通过大量的走访询问、调查取证,结果发现由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严格按规定审核死亡人员信息,导致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中部分数据错误。有的已死亡漏报,有的健在错录为死亡,有的已死亡人员的身份证号错录为他人的身份证号,有的死亡时间录入错误。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人员未认真学习《人口死亡信息报告实施细则(试行)》,认为本职工作只是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审核死因链逻辑错误等,不认为核对死亡人员信息是该部门的职责,未意识到核对死亡人员信息的重要性。
二、乡镇卫生院的防保医生责任心不强。各乡镇卫生院的防保医生每月将收集的死亡人员信息进行网上录入,录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但部分乡镇防保医生要么将死亡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录错,要么将死亡人员的姓名录错,要么将死亡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同时录错,给审计部门的工作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三、乡村医生未明确农历死亡时间与公历死亡时间。在家中死亡的病例由村卫生室医生根据家属或者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或医学诊断,做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判断。对于正常死亡者,对其进行死因推断,并根据死者家属提供的死亡时间,填写《死亡证明书》。但是村民大部分提供的死亡时间为农历,乡村医生未将其换算为公历时间。
《人口死亡信息报告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规定: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其他责任报告单位的人口死亡登记信息的审核,并承担本辖区内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的人口死亡信息的网络报告。
解 决 对 策
认真学习,明确职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组织本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卫计委的有关文件,明确职责分工,了解人口死亡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
增强责任心,确保数据质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规定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辖区的人口死亡登记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针对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人口死亡登记信息管理组织和制度。通过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有效执行来增强责任心,确保人口死亡信息完整、准确、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