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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运城市交通运输局 发表时间:2018-08-17 10:16

运城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机关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1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以及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运政办发〔2017〕6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我局编制《运城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现将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局机关相关科室督促指导,局各下属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一是根据各自职责,编制本行业对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二是督促管辖范围内的企业编制修订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三是相关预案编制修订完善后要及时备案。 


 

                                                 运城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运城市交通运输局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018年)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故分级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组织指挥机构

2.2  应急处置工作组

3  预警

3.1  预警分级

3.2  预警发布

3.3  预警预防行动

4  信息报告

4.1  信息接收与通报

4.2   信息上报和传递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2  分级响应

5.3  处置和救援措施

5.4  信息公开

5.5  应急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事故调查

6.3  总结备案

6.4  表彰与责任追究

7  应急保障措施

7.1  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7.2  应急预案管理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7.4  加强应急基础建设

7.5  加强宣传培训

7.6  预案施行时间

8  附则

8.1  安全生产事故分级标准

8.2  运城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组织结构图

8.3  运城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运城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运城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4  事故分级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安全生产事故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见8.1安全生产事故分级标准)

1.5  工作原则

安全生产事故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施救的原则。实行运城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局各下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运城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局各下属事业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并积极配合和落实上级预案要求。

1.6  应急预案体系

(1)本预案是运城市交通运输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与运城市交通运输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中的公路、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各项专项预案配套实施,是为应对安全生产事故而特别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与《运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相衔接;

(2)局各下属事业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报局应急办公室备案;

(3)运城市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及应急资源调查,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和行业监督机构备案。

2  组织体系

2.1  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运城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

指 挥 长:局长

副指挥长:分管安全工作和各行业的局领导

成    员:局机关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安监处,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局领导担任主任,局安监处处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局各下属事业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以及局办公室、财务科、综合运输科、市运管处、市海事局、公交总公司、综合行政执法队和安监处等对应科室抽派人员组成,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运城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

2.1.1  局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组织运城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统一调度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负责、指挥、协调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

(2)决定预警和响应级别,对本局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作出重大行动决策;

(3)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

(4)组织实施本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5)协调指挥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运输保障工作;

(6)按权限规定统一对外发布本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信息;

(7)报告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1.2  局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1)根据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分析判断,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决定预警和响应级别;

(2)决定是否请求外部援助;

(3)决定对外通报的相关事项;

(4)决定应急救援工作的中止或终止。

2.2  应急处置工作组

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5个工作组。

2.2.1  应急协调组。应急协调组设在安监处(电话:2050099、2050445),组长由安监处处长担任,成员由安监处和相关科室抽调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承担安全生产应急日常管理工作,编制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和演练;在紧急状态下,综合收集、报告事故信息;执行局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记录工作;联系省交通运输厅和运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确保上传下达工作快速、准确。

2.2.2  综合运输保障组。运输保障组设在局综合运输科(电话:2052617),组长由局综合运输科科长担任,成员从局综合运输科、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海事局抽调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应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与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签订应急运输协议,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所需车辆、船舶的调度,保证救援人员、物资的运送和受灾群众的疏散,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2.2.3  城市客运保障组。城市客运保障组设在公交总公司(电话:2192016、2192877),组长由公交总公司经理担任,成员从公交总公司抽调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应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与城市客运企业签订应急运输协议,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所需车辆的调度,保证救援人员、物资的运送和受灾群众的疏散,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2.2.4  后勤宣传保障组。后勤保障组设在局办公室(电话:2050528、2050220),组长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从局办公室、财务科和局各下属事业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本局工作车辆、物资装备的调度;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有关信息公开、宣传等工作;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后勤保障工作(如为现场应急处置人员提供饮食、照明、防化防水用品等)。

2.2.5  工程建设保障组。工程技术保障组设在局道路处(电话:5857661、5840414),组长由局道路处处长担任,成员从局道路处、海事局和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抽调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和指导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业主对安全生产事故做好应急管理及应对处置工作;对安全生产事故的现场救援工作组织技术专家提供行业技术指导意见;协调抽调有关施工机械进行抢救施工等。

预警

3.1  预警分级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态势,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各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与预测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见8.1安全生产事故分级标准)

认为达到或预计可能达到红色、橙色、黄色预警的报告提请运城市人民政府发布;蓝色预警由局各下属事业单位报请局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同意后发布。预警内容应当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预警起始时间、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级别、影响估计、警示事项、预警预防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3.2  预警发布

3.2.1 Ⅰ级、Ⅱ级、Ⅲ级预警发布程序

(1)局各下属事业单位、机关有关科室负责收集本行业发生Ⅰ级、Ⅱ级、Ⅲ级事故隐患信息,按照信息报告程序经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由指挥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按规定报告运城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以及运城市安监部门;

(2)事故信息由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派单位(科室)进行核实、分析,符合Ⅰ级、Ⅱ级、Ⅲ级预警条件的,经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向运城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3)接到运城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它单位(部门)发出预警后,经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应当逐级转发通知,立即组织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3.2.2 Ⅳ级预警发布程序

(1)局各下属事业单位、局有关科室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经核实、分析,符合Ⅳ级预警条件的,经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局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2)局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认为需要发布Ⅳ级预警时,由指挥长或其授权人签发预警发布文件,及时对外发布警报;

(3)局各下属事业单位接到预警后,应当立即组织采取预警预防行动,局有关科室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3.3  预警预防行动

局各下属事业单位将预警预防行动寓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过程,对突发事件的风险源、风险因素、风险影响、风险防范与应急对策进行识别和分析,建立相应的预警预防预案,及时发现、报告突发事件隐患。

预警发布后,局有关下属事业单位和有关科室要立即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和监测,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预防和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必要时,可以依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产停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落实应急物资、应急救援队伍待命,做好群众疏散等各项应急准备。

4  信息报告

局各下属事业单位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及时、准确、规范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4.1  信息接收与通报

局应急办公室值班电话2050336(非工作时间)作为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值班人员在接收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经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并按照程序及时通报事故情况。

4.2       信息上报和传递

4.2.1  Ⅰ级、Ⅱ级、Ⅲ级事故信息报告

对以下安全生产事故信息,事故现场有关单位或人员要在30分钟内使用电话等快捷方式经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批准后报告运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及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1)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2)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安全生产事故;

(3)发生在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安全生产事故;

(4)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

(5)需要市级层面支援的安全生产事故;

(6)其他需要报告的安全生产事故。

4.2.2  Ⅳ级信息报告

运城市交通运输行业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局各下属事业单位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经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及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运城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在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的同时,负责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下达启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指令后,局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根据本预案,迅速下达应急处置命令,组织协调指挥行业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急队伍及时有效地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5.2  分级响应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严重程度,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4个等级,响应等级与安全生产事故级别相对应。(见8.1安全生产事故分级标准)

(1)Ⅰ级(特别重, 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务院和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照上级部门的指示,在局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各应急工作组积极配合救援和处置工作。局属相关事业单位、机关对应行业科室,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应急处置,并将现场情况经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局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报告,经批准后,向运城市人民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报告。

(2)IV(一般)应急响应由局属相关事业单位、机关对应行业科室赶赴现场,配合事发地的县(区)、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进行应急处置,并将现场应急处置情况经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局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5.3  处置和救援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局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跟踪安全生产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及时获取安全生产事故救援信息;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工作的指导,各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组织采取相应措施,并根据需要立即就近组织应急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和救援。必要时联系和协调相关部门(单位)以及技术专家等力量参与事故处置和救援,调集救援物资、装备。各救援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救援责任。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5.4  信息公开

后勤宣传保障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向有关新闻媒体、社会公众通报事故信息。必要时,在运城市人民政府指导下,由局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第一时间通过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运城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对处置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损失情况、应急救援过程、事故查处、责任追究等。

5.5  应急响应结束

当遇险人员获得救治,事故现场得到控制,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的事故隐患得到消除后,经上级部门或局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确认、批准,现场处置响应工作结束。由局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完成整个应急救援工作书面总结。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1)协助事发地政府和企业积极稳妥做好受难人员及家属的安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环保、卫生的处理工作。

(2)及时归还紧急调集、征用的物资、设备。对不能归还或损耗的物资、设备,报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审批后,送本级财政部门核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6.2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执行。

6.3  应急总结

应急结束后,应及时总结事故救援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基本情况,接警和救援过程,救援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救援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救援效果,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经验、教训、改进的措施和建议等。

较大级别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由局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完成,并于救援结束后20日内向上级报告。

6.4  表彰与责任追究

局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对在救援工作中表现出色、贡献突出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服从指挥、履行救援义务不力、散布谣言、贪污、挪用救援资金和物资等违法违纪的人员要按程序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应急保障措施

7.1  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局各下属事业单位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同时,在全面调查和客观分析企业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状况基础上开展应急能力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完善应急保障措施。

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分析企业存在的危险因素,确定事故危险源;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后果,并指出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事故;评估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风险防控措施。

7.2  应急预案管理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日常管理工作,按要求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培训、演练。针对演练、应急救援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修订,实现可持续改进,原则上每3年对预案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演练,检验预案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提高应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并抄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坚持值守工作,保持信息畅通。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营运车辆、船舶动态监控制度,明确用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车辆、船舶的数量、分布、功能和使用状态,实现与有关单位的信息互通共享。

7.4  加强应急基础建设

按照平战结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基础建设,拟定紧急状态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适当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落实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

7.5  加强宣传培训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常识宣传工作,按照应急实战要求,加强救援队伍、人员的培训、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提出改进意见,提高整体作战和协调能力。

    7.6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8.  附则

8.1  安全生产事故分级标准

(一)一般安全生产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二)较大安全生产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四)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本条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