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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9-14 00:00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运管处:

现将《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晋交综运发〔2018〕2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检验检测结果互认。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以下简称GB21861)和《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以下简称GB18565)整合前,综合性能检测(以下简称综检)机构直接采信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机构检验结论,对涉及相关安检项目不再重复检测,不得重复收费。对于安检项目以外的其他差异性检测项目,综检机构应依据GB18565进行检测,出具检验报告,并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技术等级评定。

二、加快推进“两检合一”。综检机构在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机动车安检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后,与公安部门实现数据联网监管的,可以开展安检业务;安检机构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综检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后,与交通运输部门实现数据联网的,可申请开展综检业务,按省要求的时间节点和统一的检测标准逐步实现“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

三、实现检验检测数据联网。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要继续督促综检机构做好数据联网工作,在检测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推进过程中,要确保本地综检机构与省公安交管部门、省运管部门实现数据联网,对新申请开展综检业务的,要严格按照《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7993)、《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技术要求(暂行)》(交通运输部公告第24号)进行核查。督促具备资质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完成设施设备调整和系统升级改造,并将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实行货车(危货除外)在全省范围内异地检测,无需办理委托手续。

四、统一检验检测周期。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货车安检周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货车安检和综检实行统一的检验周期,货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具体以该车辆安检时间为准。自2018年8月1日起,货运车辆综检有效期延长或提前至下一次安检时间,综检周期与安检周期保持一致。

 

 

 

 

运城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9月10日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安厅 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zip